沪府办发〔2017〕8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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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7〕8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0日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为进一步做好上海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国发〔2016〕77号)、《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0号)等,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近年来,本市认真落实《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6年以来,本市认真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完善,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标准体系更加健全,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力度加大,职业卫生服务能力得到提升,劳动者工伤保险保障水平逐年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持续增强,全市新发职业病病例逐年下降。


然而,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如,还存在部分工艺技术相对落后、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较低的中小微型用人单位,多种职业危害因素交织,多重疾病威胁并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也有待进一步强化。


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已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期。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更加重视卫生与健康工作,将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健康融入万策,擘画了健康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以实现更高水平的全民健康。国家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为职业病防治提供了基础保障、技术支撑和有利条件。上海要抓住机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升劳动者健康水平,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上海建设成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和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健康优先观念,强化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推进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突出源头治理,扩大社会参与,依靠科技进步,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为健康中国、健康上海建设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推进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型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突出源头治理,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引导用人单位实施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加强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把握职业卫生发展规律,完善职业病防治保障制度,健全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提升职业病防治整体水平。


2.依法防治,综合施策


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建设,健全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和标准体系,依法依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统筹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注重部门协作和资源共享,坚持在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同时,管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以及“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用人单位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提升劳动者职业防护意识,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各方协同联动,形成防治合力。


3.保障基本,注重公平


加强职业卫生专业机构和队伍建设,增加职业卫生服务供给,提高职业卫生服务的可及性,满足用人单位尤其是小微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服务基本需求。扩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范围,推进职业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提升劳动者健康水平。继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稳步提高职业病患者的待遇保障水平。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体系。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显著增强,职业卫生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待遇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健康企业建设成效明显,劳动者职业防护意识明显增强,工作场所作业环境进一步改善,职业病发病增长率逐步下降,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1.用人单位相关工作指标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5%以上。


——职业病危害事件得到有效控制。2016-2020年间,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数进一步减少,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和职业性放射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2.政府部门相关工作指标


——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建立健全市、区两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得到加强。全市至少有8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每个区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覆盖到街镇,职业卫生服务可及性进一步提高。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区域实现全覆盖。职业病报告质量得到提升,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防治监管网络不断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加强基层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基层职业病防治监管人员配备数量增加,监管能力得到提升。


——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持续推进。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按照国家总体部署,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重点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


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用人单位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强化专(兼)职管理人员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职业卫生培训管理


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增强主要负责人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技能。(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用人单位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6.保障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治理


开展本市第二轮职业病危害申报核查工作,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严格源头控制,完善本市产业政策,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持续推进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援助平台。加强对新型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与控制。(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提升防治服务水平


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齐全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建立1个市级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机构;通过自主建设、联合建设等方式,建立5个区级技术支撑机构(重点区)。完善急性职业中毒、核辐射应急处置技术支撑体系,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应急演练,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全面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落实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持续、系统收集相关信息,掌握本区域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的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促进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的业务建设,加强职业卫生服务工作考核。优化职业卫生服务流程,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严格落实职业病报告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做到确诊一例、报告一例。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


改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建立统一、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推动执法工作公开透明。建立和完善重点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系统。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利用,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等信息数据,搭建规范、兼容、开放的职业卫生大数据平台,实现工商登记、经济统计、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及监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报告、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等职业病防治相关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定期对本市职业卫生大数据进行综合、统计、分析,编制年度报告,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提供依据,并探索运用大数据,进行职业病风险预警和预防性监管。(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区、街镇等基层职业病防治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监管中的作用。(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科研及成果应用


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推进发病机理研究,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早期职业健康损害、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疾病负担等研究,为制定防治政策提供依据。重点攻关噪声聋、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化学中毒、放射性疾病等防治技术,以及粉尘、化学因素等快速检测技术。完善职业健康监测和风险评估技术,研究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暴露及健康效应,研发三级防控适宜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国际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和经验。(市科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


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开展健康促进试点,推动“健康企业”建设,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环境。积极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作用以及互联网、微信、APP等新媒体的便捷性优势,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建立相对稳定的上海市职业病防治专业师资库,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宣传教育知识模块,开发专门的职业病防治APP,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巩固健康教育成果,更新健康促进手段,及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新问题。(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教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救助保障措施


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建立健全本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发挥好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不断强化不同工伤风险行业相对应的雇主责任。探索开展职业病患者的康复工作。稳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照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面临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及时给予救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职业卫生、管业务必须管职业卫生、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卫生”的责任体系。构建政府、部门、用人单位、社会之间紧密配合的长效机制,实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本市职业病防治的法规和政策体系以及标准规范体系。完善本市重点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医用辐射防护等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技术实施方案。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按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根据本市职业病防治形势,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多元化的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专业人才建设


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服务能力。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教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督导与评估


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适时组织开展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督导和评估,并将督导和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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