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7〕4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7〕4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8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事宜的批复》(沪委〔2017〕364号)规定,设立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副局级),为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上海保障性安居工程优质工程、优秀个人评选。
2.取消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二)整合的职责
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承担的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屋管理等有关政策研究、政策执行和行业管理等职责,划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政策研究,强化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
2.加强对全市居住、非居住等各类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强化房屋修缮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安全检测的行业管理。
3.加强本市保障房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4.加强对本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和研究,强化对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管理。
5.加强对各区房屋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拟订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及相关工作。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屋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住房基地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核以及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相关建设指标的确定。
(三)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参与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公有房屋租金调整;负责编制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各类业务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
(四)组织协调市相关部门和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制定住房配套建设管理制度及相关实施办法,监督指导住房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组织拟订保障房配套建设综合性政策,协调大型居住社区内外市政配套建设工作;负责本市新建住房交付使用监督管理,对区新建住房交付使用的审核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拟订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措、房源管理、分配供应、使用管理等政策,拟订调整住房保障准入和退出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市相关部门和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措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供应分配工作;参与制定保障房相关价格和租金标准。
(六)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按照权限,负责房地产业交易相关主体及行为管理,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房屋租赁管理,以及房地产开发、估价、经纪等的行政管理和执法;负责拟订本市房屋产权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负责本市房屋产权管理、楼盘表和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房屋权属信息系统、楼盘表及房屋面积数据库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市各类房屋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推进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和运作;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推进物业服务市场发展;负责本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监督管理。
(八)拟订本市房屋(含附属设施)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处置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负责本市房屋(含附属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检测的行业管理;指导各类房屋的修缮改造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区有关部门做好老旧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处置工作。
(九)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指导协调区开展优秀历史保护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参与历史风貌区建设项目的管理。
(十)指导推进旧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研究拟订相关政策,组织编制旧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协调指导区和乡镇开展旧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农村危旧房(含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
(十一)会同市相关部门推进既有住房的功能完善。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直管公房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参与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的监督和考核。
(十二)制定本市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对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调推进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征收补偿工作;参与组织对房屋征收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处理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和宗教房产代经管理;负责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屋管理综合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分析。
(十四)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二)计划财务处
(三)政策研究室(法规处)
(四)住房保障管理处(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
(五)住房建设监管处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房产权籍管理处)
(七)物业管理处
(八)城市更新和房屋安全监督处(历史建筑保护处)
(九)房屋征收管理处
(十)落实私房政策处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0名。非领导职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等,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管理;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由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负责。
(二)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的干部人事和老干部工作,由中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作委员会管理。
(三)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为:
1.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屋管理的面上统筹协调;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主要负责本市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屋管理等工作。
2.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房屋(含附属设施)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负责房屋(含附属设施)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后的质量安全监管。
(四)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为:
1.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负责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会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解决好2011年前房屋拆迁问题。
2.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为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登记管理职责,主要指房屋登记的受理、审核、缮证、发证,权属纠纷调处,行政诉讼应诉;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负责房产权籍管理和交易管理,主要指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交易监管。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协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指导房屋登记相关工作。
(五)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与上海市文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与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重叠的,由上海市文物局牵头负责保护管理;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保护点与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重叠的,由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负责牵头保护管理。上海市文物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管理合力。
(六)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