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7〕3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制订的〈关于本市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7〕3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制订的《关于本市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8日
关于本市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若干意见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是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抓手。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现提出本市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本市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大对吸纳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地区的支持力度,维护本市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一)创新机制,公平共享。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积极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持有本市居住证人口,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
(二)综合施策,促进均衡。坚持综合配套改革,建立健全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体系,综合考虑本市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优化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补齐短板、重点突破。全面优化城镇布局,梳理本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政策体系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补齐短板,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
(四)统筹兼顾、有序推进。统筹考虑超大型城市人口承载能力、就业支撑能力和公共财政保障能力,科学把握工作推进的速度、力度和节奏,加强市区之间、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积极稳妥、分类有序地推进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三、政策措施
(一)保障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1.将本市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符合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条件的本市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在区域范围内统筹安排其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并将本市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探索建立全市基本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学校配置(设施设备)标准、教师队伍配置标准、教师收入标准和生均经费标准等5项标准,完善本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2.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健全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多渠道投入机制,完善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政策。
3.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和助学金政策。落实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免除学费和书簿费,并发放国家助学金。
(二)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1.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按照国家部署,加快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快建设异地实时结算平台,稳步推进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的结算工作。
2.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按照国家部署,加快完善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及时记录更新流动人员参保信息,稳步推进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3.推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沪稳定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市居住证持有人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其未就业配偶及18周岁以下同住子女等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照城乡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乡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4.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减轻本市城乡困难家庭的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研究逐步扩大本市医疗救助的覆盖范围。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
1.完善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转移接续。鼓励符合条件的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部署,研究做好将持有本市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等工作。
2.实施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制度。统一城乡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标准和救助标准,适时稳妥扩大低保救助覆盖面。对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和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供临时救助。
(四)加大对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
1.支持本市农业转移人口中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进城落户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失业后可到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可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和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2.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充分考虑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进一步规范就业资金分配使用。
(五)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
1.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加强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与本市城市发展相关规划的衔接,将本市农业转移人口有关情况纳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2.促进本市农业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引导农民进城进镇居住,改善农民居住和生活条件,提高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水平。
3.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4.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市场体系。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持有本市居住证人口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六)维护本市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1.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完成本市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民承包土地的权益;争取开展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和转让的探索试点,落实农户各项权利。
2.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在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落实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放活经营权,建立以乡镇为单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本市进城落户农民将承包经营权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给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3.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积极稳妥扎实”的要求,推进村级产权制度改革,加大镇级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力度,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和继承等六项权能的改革,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收益不受侵害。
(七)加大对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
1.完善市对区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市对区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持续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优化完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将各区常住人口、财力情况、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作为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将转移支付增量资金向财力相对困难、人口导入较多的区倾斜,缩小地区间财力差异,增强各区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城乡之间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发展。
2.建立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按照中央给予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1∶1的比例,配套安排市对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同时,参照中央分配办法,统筹分配中央和市级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对本市农业转移人口流入区的奖励,调动各地区吸纳本市农业转移人口的积极性。
3.建立支持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本市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以及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等财政保障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步推进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细化工作方案,优化政策组合,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责任落实。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快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市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加强对本市农业转移人口流入地区的财力支持。本市农业转移人口流入地政府要加强预算管理,统筹使用资金,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切实保障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三)完善配套制度。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加强本市农业转移人口信息统计工作,掌握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动态信息,为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供基本数据保障。
(四)强化督查评估。市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开展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督促检查,适时评估政策效果,动态调整相关政策。
本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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