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7〕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等四部门修订后的〈关于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物业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7〕2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等四部门修订后的《关于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物业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修订的《关于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物业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9日
关于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物业项目管理的意见
为促进本市镇村集体经济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发〔2012〕7号)精神,现就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物业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物业项目是指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保留房屋所有权为前提,自营或租赁给他人经营,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居住等目的的农村集体经营性物业项目。(以下简称“经营性物业项目”)
二、兴办经营性物业项目的主体,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建设经营性物业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平衡的要求,集约节约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同时,积极盘活存量,有序推进新建项目。新建项目有条件的,应当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或其他市级试点的范围。
四、经营性物业项目选址,应当符合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明确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和经营性物业项目安排等相关内容。
五、经营性物业项目用地应当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确保权属清晰,没有争议。
六、建设经营性物业项目,应当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讨论,经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方可正式申报。
七、经营性物业项目涉及的立项申报、用地审批、建设施工审批、竣工验收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
八、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经营性物业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工作,由区建设部门负责监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将项目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归档。
九、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兴办经营性物业项目过程中,如有违反土地管理、项目建设、招投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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