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7〕1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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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7〕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工商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当前,违法违规经营主要有固定场所违法违规经营和流动摊贩两类。其中,固定场所违法违规经营主要有无证兼无照、有证无照、有照无证、一般无照(即不涉及许可证的无照经营)等情形。近年来,各区立足补好城市管理短板,不断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法违规经营整治难、回潮快的情形尚未根本改观,仍需各方协同、综合施策,并将其作为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不断推进。为更加有力、有效地治理违法违规经营,做到“遏制蔓延、可控有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市政府关于“五违四必”的综合治理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全面纳管,严格执法


将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作为“补短板”的重要内容,全面纳入管理,不留死角,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注意区分轻重缓急,有步骤、有计划,逐年逐项开展整治。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严格执法,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环境资源、威胁公共安全等风险隐患,以及影响社会治安的违法违规经营,要重点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整合资源,综合治理


用足用好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资源,聚焦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职能作用与行业管理功能,综合运用源头管控、严格执法、规范引导和信用约束等多种管理措施与执法手段,实施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突破治理难点,不断提高综合治理工作效能。


(三)属地为主,条块结合


各区政府要担负起治理违法违规经营的主体责任,加强统一领导,推进统筹协调,将治理违法违规经营纳入区域网格化和大联勤平台,并与“五违四必”整治要求有机结合起来。要在区和街镇两个层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问题会商、执法联动和工作考核等机制。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积极支持各区结合自身特点,探索创新做法。


(四)各方协同,齐抓共管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落实各有关部门管理和执法职责,形成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推进政府和社会合作共治,充分发挥舆论引导、社区自治、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强化协作配合,形成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合力。


二、组织领导


成立上海市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第一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工商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市工商、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法制、信访、公安、民政、消防、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规划国土资源、文广影视、体育、食品药品监管、城管执法、综合治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分管领导担任。


联席会议定期召开,负责研究制定治理措施,审定部署工作方案,协调落实部门职责,推动信息共享运用,组织开展工作考核评估,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各区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统筹协调机制,在区政府领导下,贯彻市政府要求,执行和落实市联席会议对各区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的安排,推动实施行政执法与社会管理,加强基层综合治理。


三、部门职责


各区政府作为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作为管理和执法主体,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许可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违法违规经营整治,研究、制定涉及各自行业、领域的查处取缔、日常监管、规范引导政策和措施。


(一)工商部门


1.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指导协调、信息汇总、数据统计和情况通报等工作;


2.整治无需取得其他许可审批,以及已经取得许可审批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固定场所经营行为;


3.配合许可审批及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许可审批事项及行业领域进行监督管理。


(二)经济信息化部门


1.牵头开展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各部门对涉及违法违规经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失信行为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2.对食盐批发、成品油经营等须经经济信息化部门许可审批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整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商务部门


1.对典当、酒类专卖、预付卡等须经商务部门许可审批或备案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整治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会同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和落实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优化布局体系,推进社区商业服务业提质升级,为百姓消费提供便利。


(四)教育部门


1.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


2.牵头负责教育培训类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核工作,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文化教育类)的经营项目和培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对学校相关经营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五)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1.牵头组织、协调推进对用于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的联合执法工作,落实各区拆违责任;


2.对房屋租赁管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为禁止租赁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综合协调涉及违法违规经营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问题;


3.加强对本市各类房屋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综合协调推进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强化“居改非”管控;


4.协助其他执法部门进行调查,配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信息。


(六)法制部门


1.对相关部门起草的涉及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草案等进行法律审查;


2.协调违法违规经营整治过程中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矛盾和分歧。


(七)信访部门


梳理涉及违法违规经营的信访件,分析突出矛盾,向相关部门通报并提出工作建议,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涉及违法违规经营的信访件。


(八)公安部门


1.对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营业性射击场所、保安培训、保安服务等特种行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爆破作业,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等须经公安机关许可审批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整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查处涉及违法违规经营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等标准要求、出租人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以及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治安及居住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3.会同工商部门整治未经许可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的行为;


4.维护综合整治现场执法秩序,为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提供安全保障,依据法律法规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经营行为。


(九)民政部门


1.负责福利彩票亭等销售场所的证照整治工作;


2.负责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十)消防部门


1.对违法违规经营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依法进行查处,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或部位,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2.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查处超出许可证规定的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或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场所外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


(十一)税务部门


1.对日常税务检查、代开发票事项中办理临时登记的无证无照经营户严格把关,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并将信息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2.优化纳税服务,简化事项办理,实现放管结合,降低创业制度成本。


(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职业中介和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职业技能类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核工作,牵头整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环保部门


对餐饮、汽修、干洗、建材加工、废旧物品回收利用等行业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备案)并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和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整治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查处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规划国土资源部门


1.按照职责分工,整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中涉及违反规划许可建设的行为;


2.配合商务部门优化商业网点布局规划;


3.协助其他执法部门进行调查,配合提供已登记房屋的权利人等信息。


(十五)文广影视部门


对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棋牌室等须经文广影视部门许可审批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整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体育部门


1.牵头体育彩票亭等亭棚整治工作;


2.开展体育场所监督管理。


(十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整治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


2.整治未经许可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行为;


3.整治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行为。


(十八)城管执法部门


1.整治违法占用道路从事经营的行为;


2.整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中所涉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擅自改变住宅物业使用性质的行为;


3.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及实施办法,依法查处经营活动中涉及的违反水务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管理等方面规定的违法行为。


(十九)市综治办、市食药安办


根据联席会议工作安排,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实施对各区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


(二十)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未列及的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许可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组织开展违法违规经营整治。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统筹推进


1.制定“三年行动计划”。要结合社会难点、热点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三年行动计划”等阶段性、中长期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分工,分缓急、分阶段,稳步推进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牵头部门:市工商局;配合部门和单位:各区政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2.加强条线业务指导。要贯彻商事制度改革精神,根据联席会议统一要求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加强对基层行政审批许可、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及执法口径指导,为统一、规范执法提供支持。(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二)加强经营场所管控


3.优化规划配套。要规划先行,持续优化商业网点布局体系;聚焦重点,推进社区商业服务业提质升级;便民利民,推动社区商业新模式快速发展;提升规范化、组织化、集约化服务水平,增加服务有效供给。(牵头部门:市商务委;配合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4.加大拆违力度。要结合违法建筑整治,加大对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的拆除力度。(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城管执法局;配合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5.加强重点场所管理。要依法加强对公房、地下空间、部队房产、机关及企事业房产、闲置厂房、闲置土地,特别是直管公房的监督管理;运用“恢复原状”等措施加强对破墙开店等擅自改变住宅物业性质行为的管控;探索临时、限期使用等创新方式,解决证照办理中“居改非”瓶颈问题。(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配合部门:市城管执法局)


6.加强“亭棚”管理。要开展对“书报亭、彩票亭、售货亭”的清理整治,避免滋生违法违规经营。(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市文广影视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


7.加强房屋出租管理。对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以及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需求,出租人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规定等情形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三)优化准入管理


8.公开审批事项。要全面梳理相关许可审批事项,将有关许可审批流程、要求、收费等信息逐步向社会公众公示,以公开、透明的形式提高全社会对许可审批事项的知晓率。(责任部门:各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9.简化审批手续。要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简化相关手续,降低收费,并加大对小微企业、大学生、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创业的扶持力度,全面推进审批手续便利化,降低市场准入成本。(责任部门:各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四)加强监测预警


10.开展网格化管理。要依托各区、街镇网格化综合管理系统,发动社会各界力量,提高管理覆盖面,并畅通社会公众对违法违规经营的举报渠道,形成早发现、早关注、早提示、早预警、早处置的违法违规经营社会化发现机制。整合各区网格化管理平台,开展数据归集、情况分析、调度分派、数据统计,加强动态监测,完善违法违规经营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回潮,巩固整治成果,实现长效管理。(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五)加强分类管理


11.查处取缔一批。要结合“五违四必”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整治力度,形成执法高压态势。严肃查处黑作坊、黑网吧、黑中介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资源、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督促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公用企业加强合同管理,依法实施对违法违规经营的合同约束。(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部门:各相关部门)


12.整改规范一批。对因不符合有关条件未取得相关许可,但又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且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社区服务、小型餐饮服务等行业,要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分类施策,督促整改规范或调整业态,充分发挥其服务百姓民生的作用。(牵头部门和单位:各区政府,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部门:各相关部门)


13.支持引导一批。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各区实际情况,对确有正常社会需求,不扰民且无安全隐患的情形,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采取优化流程、登记备案、告知承诺等形式,引导合法经营。(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部门:各相关部门)


(六)加强执法联动


14.建立信息通报及案件移送制度。要依托联席会议,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共享、通报相关信息,在履行自身职责过程中或履职完毕后,对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将掌握的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或抄告相关部门。构成犯罪的,搞好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15.开展联合整治。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要及时商请配合执法,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对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查处取缔难度大的,由属地政府统一组织,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实施联合整治。(责任部门和单位: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七)加强信用约束


16.发挥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作用。要在市、区两级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中,建设违法违规经营整治专题功能模块,各区网格化管理中心、各部门要及时将整治过程及结果数据全面归集到这一平台中,推动数据共享,进一步建立健全与违法违规经营整治相适应的联动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涉及违法违规经营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失信行为,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牵头部门: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相关部门;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八)加强考核评估


17.完善考核体系。要将违法违规经营整治纳入各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对接食品安全考核,并在此基础上,探索随机抽查验收、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一步完善违法违规经营治理工作考核体系,落实属地责任。(牵头部门:市综治办、市食药安办、联席会议办公室;配合部门和单位:各区政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要进一步提高对违法违规经营危害性和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指挥,把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与基层网格化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实施综合治理。


(二)依法行政,积极履职


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法治思维,善用法律手段,按照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实施对违法违规经营的综合治理;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各自职能主动作为,深入研究整治中出现的治理难题,不断完善常态治理机制,灵活运用法律及政策资源,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积极履行部门职责。


(三)细化责任,务求实效


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制度和考核细则,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扎实开展各项工作,推动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在社会管理、城市安全运行中发挥建设性作用。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采取媒体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治理成果,以及商事制度改革后“先照后证”的注册登记、监管要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社会氛围。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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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沪府办发,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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