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6〕5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6〕5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7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2017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作如下调整: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3800元调整为4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2500元调整为290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900元调整为1100元。
(二)2017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7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340元调整为370元;60—69周岁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500元调整为535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680元调整为72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110元。
二、关于医保待遇
2017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持不变。
三、关于帮扶补助
对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以及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四、关于其他事项
(一)2017年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的住院统筹资金,从每生每年度50元的标准调整为70元,由市财政划拨至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统筹使用;其个人缴费标准,按照中小学生标准执行。
(二)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在2016年的基础上,总体增加10%左右,限高提低,适当缩小不同区之间的差距;其余部分由各区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给予补贴。具体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发布。各区要做好宣传动员、解释维稳等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三)为推广家庭医生签约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家庭医生签约范围。逐步推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促进建立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引导城乡居民合理就医。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合理控制城乡居民医保支出费用过快增长。
(四)2017年选择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做好被征地人员门急诊医疗保障的通知》(沪府办〔2015〕100号)要求,以2017年居民医保的50%执行。
(五)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25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31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