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6〕5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十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对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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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6〕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十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对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城管执法局、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对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3日


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对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涉烟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合治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要求


(一)目标。依法坚决制止非法生产、销售卷烟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活动,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维护上海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要求。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法,由各区、县政府对辖区的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打击涉烟非法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积极推行长效监管措施,确保综合治理取得实效。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由各区、县政府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


二、明确各有关部门责任分工


(一)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批发烟草专卖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烟草专卖部门依法查处。


(二)对涉烟非法经营行为人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及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印制和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在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烟丝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在固定场所内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四)对本市卷烟生产企业伪造卷烟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生产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由质量技监部门依法查处。


(五)对在本市陆上道口、公路、机场、码头、汽车货运站、停车场等处和物流运输环节发现挟运假冒卷烟的,由交通部门及时移送烟草专卖部门依法查处。


(六)对擅自占用道路非法经营卷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将扣押的非法卷烟移送烟草专卖部门处理。


(七)对查获的假冒卷烟商标和假冒商标卷烟,送交烟草专卖部门统一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对涉烟制假窝点、售假团伙实施重点打击。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执法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加强经费保障、管理和舆论宣传


(一)财政部门要配合搞好烟草领域打假的相关经费保障,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拨付,并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涉烟主管部门要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涉烟重大案件查处情况;新闻部门要协调指导媒体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对举报、协助查处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等涉烟非法经营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酌情给予奖励。


市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为“12313”。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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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沪府办发,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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