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6〕1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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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6〕1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8日


上海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贯彻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切实承担上海主销区粮食安全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4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具体由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区(县)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工作组对市有关部门落实粮食安全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定性评估。市粮食局、市农委、市国资委对承担政策性粮食业务的单位落实粮食安全责任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提高粮食生产质量和效益、完善地方粮食收储体系、增强粮食流通能力、加强粮食市场调控监管、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粮食安全工作发展变化,每年可适当调整考核内容和评分体系。


第五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底前印发。


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区(县)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本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本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同步开展自查,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区(县)政府本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区(县)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区(县),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区(县)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同时,考核工作组对市有关部门作出定性评估,对承担政策性粮食业务的单位作出考核评价,统一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向各区(县)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单位通报。依托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县)政府给予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考核工作组约谈该区(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附件:上海市粮食安全区县长责任制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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