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6〕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09 15:39:58

沪府办发〔2016〕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本市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6日


关于本市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加快实施“互联网+”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本市“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营造良好环境,结合实际,现就本市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治理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推进本市电子商务领域地方性立法进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信息技术在网络交易监管中的研发应用,提高对网上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线索的发现、收集、甄别、挖掘能力,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


——强化区域联动。加强部门配合,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跨区域、跨境监管执法信息共享,强化对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线索的追踪溯源和联合行动,铲除侵权假冒违法犯罪链条。


——引导社会共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落实电子商务及相关企业主体责任,畅通社会举报投诉渠道,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治理新格局。


(二)治理目标


用3年左右时间,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初步形成互联网领域政府高效监管、行业自觉自律、社会高度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执法,打击网上销售假劣商品


以农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电器电子产品、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儿童用品、箱包皮具以及服装鞋帽等社会反映集中、关系健康安全、影响公共安全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为重点,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加强监管执法。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在制造加工环节,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加强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净化生产源头;在流通销售环节,加强网络销售商品抽检,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将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纳入邮政行业常态化监管,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等协议客户的资格审查。依法依规处置互联网侵权假冒有害信息。(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上海海关、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网信办、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二)加强保护,打击网络侵权盗版


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为重点,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侵权违法犯罪。加大对销售仿冒知名商标、涉外商标商品的查处力度,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强化对网络(手机)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及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等重点领域的监测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网络非法转载等各类侵权盗版行为。依托国家版权监管平台,扩大版权重点监管范围,将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网络云存储空间、微博、微信等新型传播方式纳入版权监管。加强网上专利纠纷案件办理和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推进网络商业方法领域发明专利保护。开展邮件、快件寄递渠道专项执法,重点打击进出口环节“蚂蚁搬家”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文广影视局、市文化执法总队、上海海关、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网信办、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三)落实主体责任


落实电子商务企业责任。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加强对异常交易、非法交易的监控,建立完善企业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网络交易、广告推广等业务和网络经营者信用评级的内部监控制度,制止以虚假交易等方式提高商户信誉的行为,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实施侵权假冒商品信息监控删除及交易记录、日志留存,履行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配合执法部门反向追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假冒商品经营者。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自营企业加强内部商品质量管控和知识产权管理,严把进货和销售关口,严防侵权假冒商品进入流通渠道和市场。(市公安局、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化执法总队、市林业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落实关联企业责任。督促网络服务商落实“通知—删除”义务,对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假冒行为的网络信息,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指导和督促配送、仓储、邮政、快递等企业推行寄递实名制,完善收寄验视、安检制度,拒绝接收、储运、配送、寄递侵权假冒商品,为执法部门核查违法犯罪线索提供支持。指导和督促网站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杜绝发布侵权假冒商品信息。指导搜索引擎企业履行消费提示责任,提醒消费者搜索结果来自竞价排名,避免误导消费。指导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企业防范和杜绝制售侵权假冒商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化执法总队、市林业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四)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


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信息技术,创新市场监管手段。加强域名属地化、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精细化管理和网站备案管理,推行网络实名制,推广使用电子标签,实现侵权假冒行为网上发现、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依法追查不法分子住所地址、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银行账户等,提高执法打击的精准度。加强业务培训,增强利用新信息技术进行市场监管的能力。(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文化执法总队、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林业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农委、市网信办、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快电子商务领域法规标准建设


制定适合电子商务特点的投诉管理制度,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促进网络购物消费健康快速发展。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基础性标准研究,形成地方电子商务标准体系,促进形成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体系,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改善。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平台与网络经营者侵权假冒责任划分的相关规定。推动明确各类电子交易凭证、电子检验检疫单的法律效力,细化电子证据规格。推动本市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服务机构等单位使用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配合国家制定统一编码的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息发布规范,建立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和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机制。(市商务委、市综治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文广影视局、上海海关、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新闻出版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林业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化执法总队、市农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网信办、市高法院负责)


完善“科技+制度+保护+诚信”互联网治理模式。加强科技手段应用,提高网络监管能力。加强互联网企业内部管控制度建设,落实针对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对策措施,加强对自营行为的分析和监控。加强行业诚信自律,落实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网信办、市林业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化执法总队、市农委、市高法院负责)


(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电子商务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人口、法人、商标和产品质量等信息资源向电子商务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共享。建设商务诚信公众服务平台,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信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记录,发布失信企业黑名单。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进入。指导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推进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加强公开信息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建设。推进各行业骨干企业开展产品质量承诺活动,对承诺企业全面开展执法检查,公开执法检查结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化执法总队负责)


发挥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和应用系统的基础数据库功能,推进侵权假冒领域各主管部门依法将相关奖惩记录向市法人库集中,由市法人库负责将信息同步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本市相关信息统一向“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报送。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和查询。(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牵头,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网信办、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化执法总队负责)推动电子商务领域应用网络身份证,督促网络经营企业实施网上亮照。完善网店实名制,鼓励发展社会化的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三)完善跨部门执法联动机制


加强工作统筹协调与部门合作,完善执法与司法部门之间的线索通报、案件咨询、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违法网站的查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充分利用集群战役模式,摧毁犯罪网络和产业链条。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在案件查办中线索发现、协助核查等职能作用。探索建立资金流动监管工作机制,根据侵权假冒犯罪线索,依法追查交易资金账户,控制非法资金。(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通信管理局、上海海关、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林业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化执法总队、市农委、市高法院、市检察院负责)


(四)健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产品执法区域协查机制,实现案件线索与执法信息在区域间流转。加强长三角开展区域执法联动,推进案件线索和信息共享。(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地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


(五)完善跨境执法交流机制


加强境内外执法部门的合作,建立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网上追溯、跨境协作、联合查办的工作机制,针对重大涉外案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上海海关、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化执法总队、市贸促会负责)


(六)加强政企沟通协作


完善权利人沟通双月恳谈会制度。加强执法部门与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沟通与交流,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建立投诉举报、违法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加强执法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完善公示、约谈工作机制,共同防范和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市公安局、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网信办、市林业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化执法总队、市农委负责)指导地方政府帮助生产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合作,扩大品牌影响,促进优质商品网上销售,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市商务委负责)


(七)强化社会宣传教育


借助各类媒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广泛开展宣传报道,曝光侵权假冒行为,及时发布网络购物消费警示,震慑违法犯罪,增强消费者自觉抵制侵权假冒商品的意识。畅通网络举报投诉渠道,鼓励和引导消费者、权利人积极举报投诉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利用国际多双边场合,宣传展示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工作成效,创造良好的共治氛围。(市商务委、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市商务委、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工商局、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林业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化执法总队、市农委、市网信办、市贸促会负责)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71480.html

本文关键词: 沪府办发, 上海市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