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6〕1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五部门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6〕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五部门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已转制为企业的应用开发类科研院所(以下简称“转制科研院所”)是构成区域乃至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新形势下,坚持市场机制、确保竞争活力,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的改革和发展,提高转制科研院所为行业提供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的能力,已成为上海城市创新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现提出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总体目标是:面向本市和长三角区域产业发展的需求,通过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理顺管理体制,优化运行机制,持续提升转制科研院所在产业发展中共性技术的研发能力、专业服务的供给能力和行业标准的创制能力,支持转制科研院所在共性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行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科技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在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发挥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推动转型发展的重要作用,支撑引领上海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实现快速发展。
二、在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要坚持“聚焦功能、分类指导、自主选择、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在继续保持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市场化和运行企业化的前提下,聚焦转制科研院所已承担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所需,但通过市场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研发功能和服务功能,针对转制科研院所的局部或者整体,对其承担的相应功能给予支持。各转制科研院所可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状况,自主选择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转制科研院所的改革和发展进程。
三、各转制科研院所可依托已有的、具有较强公益性和战略性的共性技术研究基础和服务能力,建设相关研发基地和服务平台。由市科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研发基地和服务平台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资助。
四、鼓励转制科研院所发挥技术溢出效应,充分利用共性技术研究基础、研发仪器设施、实验室、专业技术人才等优势,创办众创空间,发展科技创业苗圃、科技创业孵化器,并根据《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15〕37号)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具有突出共性技术研发能力和显著行业技术服务能力的转制科研院所可开展整体改革,在将其研究开发及专业技术服务功能与产品生产功能进行分离后,以其研发服务功能为基础,可整建制地转为新型科研院所。
新型科研院所以推进产业科技进步为宗旨,承担产业基础技术、共性技术和前瞻技术的研究开发及专业技术服务等公共职能及准公共职能(以下统称“公共职能”)。
转制科研院所原有的产品生产等其他非公共职能,可逐步从新型科研院所剥离成为独立运行的衍生企业。新型科研院所可以控股、参股等方式,设立衍生企业。
六、新型科研院所要将履行公共职能作为核心价值,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资者的约定,制定章程,明确机构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七、对新型科研院所在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服务中承担的公共职能,由市科委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的结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新型科研院所实际承担的公共职能给予相应支持。
八、新型科研院所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以及承担公共职能的情况,加大对公共职能及其相关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
九、开展新型科研院所改革的转制科研院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保留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最近两个年度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以及其他履行公共职能的收入的总和,均超过当年总收入的50%;
(三)相关专业领域的研发能力和服务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地位和影响力;
(四)承诺最迟在拟订的改革方案正式实施后的两年内,将所有的产品生产等非公共职能与公共职能严格分离运行,并保障履行公共职能所必需的人员、资金、设施等资源投入;
(五)具有保障履行公共职能的章程、组织架构、相应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十、开展新型科研院所改革的转制科研院所需根据本指导意见,拟订改革方案并报市科委,经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后实施。
对已完成新型科研院所改革试点的单位,由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评估合格后,按照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支持。
十一、要进一步为包括新型科研院所在内的转制科研院所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加强协调、改进服务,有针对性地组织各类转制科研院所参与国家和地方的各类科研计划攻关、功能性平台建设、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以及区县特色产业创新集群培育,促进各类转制科研院所更加紧密地融入区域创新体系。
由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应管理办法。
本《指导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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