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5〕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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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5〕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1日
 






上海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重大火灾隐患,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并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属实,且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判定情形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是指政府对整治难度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采取立案销案、专家论证、现场督办、公告等方法,督促、协调各方推动限期整改的措施。

第三条(政府挂牌督办的范围)

下列单位、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区县政府应当予以挂牌督办:

(一)涉及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或者涉及自来水、电力、粮油等事关国计民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存在生产、住宿、经营合用,住宿人员较多或规模较大,且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场所;

(三)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方或者使用方的高层公共建筑。

对符合上述挂牌督办范围,且涉及需要跨区县或者多个政府部门协调解决、整治久拖不决等情形的重大火灾隐患,市政府可以直接予以挂牌督办。

第四条(政府职责)

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实行政府逐级负责制,市和区县政府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领导。

市、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做好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及其督办工作。市、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主要领导是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治负督办责任;市、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第一副主任对挂牌督办工作具体负责。

市、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跟踪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推进情况。经协调难以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市、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报请同级政府研究推动。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协调督改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涉及民生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职权范围内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并组织联合执法。

第五条(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被挂牌督办单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督促整治,适时由公安机关向同级政府报告整治进展情况和整治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工作建议。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系统内被挂牌督办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指导和推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被挂牌督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并将检查情况反馈给市、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其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规定,协同做好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

第六条(整改主体)

被挂牌督办单位是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责任主体。被挂牌督办建筑的产权人是自然人的,该产权人是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责任主体。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是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责任人。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按照各方依法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责任人。

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责任人负责制定整治计划,保障整改资金,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第七条(发现)

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当拟定重大火灾隐患区级挂牌督办方案,书面报请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

市消防局应当每年定期对全市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梳理,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拟定重大火灾隐患市级挂牌督办方案,并书面提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同时抄送行业、系统部门。

第八条(确定)

市、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接到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请示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批复并明确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以及专业监管部门共同督促整改,同时报同级政府备案。

对消防车道不符合标准或未设置、消防供水设施不足、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等涉及城市规划且在短期内难以整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或建筑,市、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报请同级政府组织或责令建设、规划、供水等部门将其纳入搬迁、改造、建设计划,限期解决。

第九条(社会公告)

被挂牌督办单位经市、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同意后,由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被挂牌督办单位的名称、重大火灾隐患基本情况及其社会危害性、整改责任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整改方案)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在被确定挂牌后1个月内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报批准挂牌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标和任务;

(二)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整改措施、时间和应急预案;

(四)人员、经费和物资保障。

被挂牌督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技术评估论证。

对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整治存在的困难和需要协调解决事项,报告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整改中安全保障)

被挂牌督办单位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治过程中,应当确保整改资金投入,并采取必要的保障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加强巡查,必要时派员值守。涉及存在生产住宿经营合用的,应当立即搬离住宿人员;涉及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立即清理。

第十二条(延期整改)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确定挂牌督办的消防安全委员会书面报告延期整改原因和延期整改方案,经核查情况属实且非因单位故意拖延推诿造成未按期整改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可予以同意,同时报同级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检查)

被挂牌督办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应当向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书面申请销案。

属于区级挂牌督办的,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属于市级挂牌督办的,由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将申请情况报告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销案摘牌)

经检查,被挂牌督办单位整改消除全部火灾隐患,或者未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属于区级挂牌督办的,由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予以销案摘牌,同时报区县政府备案;属于市级挂牌督办的,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予以销案摘牌,同时报市政府备案。

市和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销案摘牌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记录)

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不力且负有责任的单位、个人,且符合《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制度》公布情形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其不良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同级经济信息化、建设、安全监管、工商、质量技监、规划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保险等部门。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与强制措施)

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被挂牌督办单位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符合《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临时查封情形的,应当依法实施临时查封。

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中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区县公安机关报请区县政府依法决定。区县政府接到报请责令停产停业的报告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档案)

被挂牌督办单位,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所形成的相关文书、文件以及影音等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并按照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考核)

市和区县政府将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中的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防监管责任纳入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检查、考评和奖惩。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挂牌督办责任的,依法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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