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5〕2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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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5〕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09〕33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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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沪府办发,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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