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5〕2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5〕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7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增挂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对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转由上海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2.取消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认定,转由上海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3.取消对传统工艺美术精品的认定,转由上海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4.取消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
5.取消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6.取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审批或初审。
7.取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审批。
8.取消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地方临时资质审批,部临时资质初审)。
(二)下放的职责
1.将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分园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初审,下放到经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认可的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或分园所在区(县)管理部门负责。
2.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除限制类内资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外的市级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下放到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三)整合的职责
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编制本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等有关职责,划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推动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服务企业职责,充分发挥全市企业综合服务部门作用,拓展服务对象,创新方式方法,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服务各类所有制企业,营造有利于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2.加强行业技术创新引导职责,推进产业通过技术创新和进步,实现转型发展;加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实现新技术新成果产业化应用;促进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对接,优化提升先进制造业。
3.加强信息化统筹推进职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信息化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促进信息化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渗透融合;指导协调推进本市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开放共享,指导推进大数据开发应用和产业发展;加强本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信息安全防范工作。
4.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筹推进职责,推动拟订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相关制度;指导、督促部门、行业、区县和各类主体加强信用管理,落实有关政策措施;负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推广信用信息应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在发布后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工业、信息化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产业结构调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完成调整目标任务;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空间布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拟订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引导与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三)监测分析工业、信息产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信息化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参与管理医药储备工作和紧缺药生产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所需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反垄断相关工作。
(四)负责提出本市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按照市政府批准权限,组织规划重大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的推进实施工作;负责市本级部门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归口管理和专业评审,提出信息化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对市级建设财力信息化项目提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工业和信息业利用外资工作,开展工业和信息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事务组织协调工作。
(五)负责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技术改造,以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按照规定做好有关国家、本市工业和信息领域科技和产业重大专项的实施工作,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合开展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质量管理工作,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品牌战略的推进工作;负责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工作,提出并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本领域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推动新材料产业、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促进创投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结合发展。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综合协调产业园区节能减排和循环化改造等相关工作。
(七)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的导向和政策,组织实施城乡工业布局调整、老工业区改造和产业升级,推进创意产业、工业设计业发展;负责制定产业园区建设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产业用地标准,推进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合理调整布局;负责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综合协调。
(八)建立服务全社会企业的工作体系;加强对中央在沪企业服务;指导、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
(九)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建立完善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推进总集成总承包、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等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
(十)负责全社会煤炭、电力、石油日常运行的监控、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发电、供电、用电运行安全;参与指导、管理、协调和推进能源综合利用工作。
(十一)统筹推进本市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指导、协调、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工作,促进信息化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渗透融合;组织、协调和指导信息化宣传培训、普及教育和信息化专业人才规划、预测等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推进本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统筹推进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公共性信息资源的采集处理、交换共享、开发应用、开放服务等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数据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实施国家和地方数据规范标准,指导推进社会经济各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和大数据产业发展。
(十三)负责本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制定通信管线、公共通信网、专用信息网的规划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负责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
(十四)组织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负责指导和协调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协调处理信息安全重大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监督管理。承办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具体工作。
(十五)组织、协调和推进智能卡产业的发展;组织、协调和指导重大智能卡应用项目实施和智能卡应用推广;组织、协调和推进银行卡产业的发展,推广基于银行卡的各类应用;推动无线射频识别等技术产业化和应用推广。
(十六)推动建立面向自然人和法人、覆盖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组织协调推进信用信息资源的记录、共享、披露和使用,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行业;协调推进诚信文化建设,组织推进相关专业人才发展工作;协调推动跨省市信用体系建设。
(十七)组织协调保障本市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推进军工核心能力建设,负责本市国防科技工业专项工程推进、技术基础管理、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承担本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职责;负责本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推进本市航空、航天、船舶、核电等产业发展。
(十八)负责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设2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研究室(政策法规处)
(三)人事教育处
(四)综合规划处(结构调整推进处)
(五)经济运行处
(六)技术进步处(航空产业处)
(七)产业投资处
(八)外经处
(九)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十)装备产业处
(十一)新材料处
(十二)都市产业处(创意与设计产业处)
(十三)电子信息产业处
(十四)生产性服务业处
(十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十六)电力处
(十七)产业园区处
(十八)央企服务处
(十九)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处
(二十)信息化推进处(大数据发展处)
(二十一)信息安全处
(二十二)信用管理处
(二十三)军工配套处(军民结合推进处)
(二十四)高新工程处(船舶产业处)
(二十五)重大专项办公室
人事教育处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党委干部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9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2名,总工程师1名,秘书长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77名。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与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牵头本市电子商务发展推广工作,组织拟订本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推动电子商务配套服务发展和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和综合评价工作;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市电子商务产业推进,指导协调与电子商务发展有关的信息化工作,协助推动电子商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等。充分发挥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联席会议的作用,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2.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牵头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园区管理,牵头推进工业区升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工作;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充分发挥上海市工业区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在开发区外资引进项目落地、园区转型升级等方面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工作。
(二)与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能源管理,加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制订,以及能源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等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煤炭、电力、石油等能源的日常运行、监控等职责。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做好本市能源管理和对口衔接国家能源管理相关工作。2.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充分发挥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的统筹协调;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化推进工作。
(三)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化推进工作,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推进工作。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在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平台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完善信息共享反馈机制,搞好工作衔接,并进一步发挥部门优势、统筹资源配置,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
(四)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重点推进网络建设、网站建设、政府热线、网上政务大厅、网上行政审批、无纸化办公以及灾备系统建设等;会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编制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协调推进电子政务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牵头负责年度市本级部门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归口管理和专业评审,提出信息化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并会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等部门开展年度市本级电子政务信息化预算项目审核的归口管理工作,实行“一口受理、一口反馈”。
(五)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六)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