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5〕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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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5〕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9日

 

2015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明确的任务,按照继续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和创新发展先行者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提升政府公信力,使公开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就业、审计、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价格和收费等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同时,推进以下领域信息公开工作:

 

(一)推进行政权力信息公开。发布市级行政权力清单,依法公开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以及行政权力清理等信息的公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均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均向社会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信息公开,研究制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指导意见,加大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力度。(市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

 

(二)扩大信用信息和政府数据资源开放利用。加强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各领域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进一步加大政府数据资源的社会开放力度,增加供下载使用的数据产品数量。完善上海市政府数据资源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推进市级部门开展数据资源梳理和目录编制工作,引导有条件的区县参照市级模式逐步开放数据资源。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加强政府数据资源公开属性研究审查,保障安全有序全面开放政府数据资源,鼓励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对政府数据资源的深度开发和增值利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

 

(三)做好上海自贸试验区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建立自贸试验区信息发布机制,通过新闻发布会、信息通报例会或者书面发布等形式,及时发布自贸试验区相关信息。制定自贸试验区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在自贸试验区门户网站集中发布有关法规政策、办事程序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自贸试验区有关制度规范在制定过程中,主动公开草案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各方意见,并公开意见采纳情况。(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负责)

 

(四)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并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全面公开非涉密部门的部门预决算和财政拨款的“三公”经费预决算,积极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公开。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各级政府及部门预决算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的基础上,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逐步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并逐步公开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三公”经费决算公开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采购信息。进一步做好财政专项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和社会公共资金的公开工作。按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市财政局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

 

(五)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加强旧区改造工作信息公开,重点公开相关法规政策、年度实施计划及进展情况等信息。全面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深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完善平台建设,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政策及征地批复、征地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做好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公开工作,重点公开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信息,重点公开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及财务数据、增值收益使用情况。(市建设管理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

 

(六)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做好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开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待遇支付情况和水平,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等信息。及时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辅助器具目录等信息。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重点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救助实施过程公开,加大救助对象人数、救助标准、补助水平和资金支出等信息公开力度。推进教育领域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教育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及有关改革举措。进一步加大各级各类招生考试信息公开力度,做好高校、中小学及幼儿园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咨询申诉渠道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切实打造招生“阳光工程”。研究制定本市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机制和公开方案,不断提升高校办学和管理的透明度。统筹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规范化建设。深化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分级诊疗、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等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法定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开,推动各类医疗机构健全信息公开目录,全面公开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等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教委牵头)

 

(七)推进公共监管信息公开。进一步推进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污染源、建设项目环评等信息公开,做好环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和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工作。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加大环境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力度。公开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应对情况及调查结果。推进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核与辐射安全审批信息和辐射环境质量信息。做好食品药品重大监管政策信息、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典型案件,以及食品监督抽检、药品监督抽验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公开网上非法售药整治等专项行动信息、保健食品消费警示等风险监测评估信息及餐饮单位违法记分情况。进一步推进实施食品药品“黑名单”制度,加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和产品的公示力度。定期公布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大型游艺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公开《本市重点产品质量监控目录》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抽查不合格且逾期未改正企业名单,及时发布产品质量风险预警信息。(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牵头)

 

(八)推进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围绕市、区县两级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推进审批、核准、备案等项目信息的公开,做好项目基本信息和招投标、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检查、资金管理、验收等项目实施信息的公开工作。采集整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配套等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重大工程中的建设行为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及时公开推进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进展情况。(市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

 

(九)推进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推动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公开国有企业财务汇总信息。完善市国资委委管企业基本情况、社会责任报告、主要财务会计报表等信息的公开披露。做好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改革重组、负责人职务变动及招聘等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公共服务类企业公开民生相关信息。(市国资委牵头)

 

(十)推进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公开。加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评估、年检结果、查处结果等信息公开力度。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提供服务的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资质状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方便企业和公众选择。推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指导督促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和机构制定完善社会捐助公示制度,重点公开募捐活动、受赠情况、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市社团局、市民政局、各相关部门负责)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和体系建设

 

(十一)拓展主动公开范围。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努力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对主动公开范围作出更加细化和明确的规定,探索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清单。继续做好《条例》施行前历史信息清理工作,以目前仍然有效的政府信息为重点,分步骤有序地向社会公开。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二)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进一步完善政策公开“三同步”制度,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较强的重要政策法规,编制实施细则和解读说明,同步发布。通过组织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撰写解读评论文章或开展访谈等多种形式,提供相关背景、案例、数据等,加强议题设置,正面引导舆论。适应网络传播特点,加强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展现方式,便于公众准确理解和适用,增强政策解读的实效。尽快建立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主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机制。畅通舆情收集、反馈渠道,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重大突发事件和公众关注热点,加强研判,及时、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动态信息,有效回应社会关切。

 

(十三)优化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发挥政府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作用,突出信息发布、政策解读、互动回应等栏目设置,加快数据更新,优化搜索功能,对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可以专题形式公开,提高信息获取的便捷性。结合本市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实现公开信息与网上办事交互关联,增强信息公开实效。统筹利用好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行政服务中心、信息公告栏、热线电话等公开方式,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媒体资源,扩大政府信息的传播范围,确保公开内容准确、一致。适应传播对象化分众化趋势和新兴媒体平等交流、互动传播的特点,积极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加强移动终端应用服务,提升用户体验,提高信息到达率。

 

(十四)强化依申请公开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环节的制度规范。进一步畅通受理渠道,强化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公开受理点人员配备和制度建设,明确工作标准,做好现场解疑释惑工作。在依法答复的同时,加强与申请人的联系沟通,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能力。及时梳理本单位本系统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按照申请内容、答复情况等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研究分析,促进工作水平不断提升。对申请量较大、经审查后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转化为主动公开。继续探索和完善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机制,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问题,及时通过建议书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加以改进。

 

(十五)完善监督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更新完善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进一步充实年度要点完成情况、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依申请公开详细情况、统计数据等内容,丰富表现形式。完善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功能,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和运用,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信息公开工作。将公开要求嵌入政府运作过程,在起草和修订规章、规范性文件时,充分考虑信息公开事宜,能够做出规定的,就相关信息公开要求作出规定。继续严格落实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和发布审查机制,对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说明理由,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加强和完善考核评估、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工作,建立举报办理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探索组建信息公开专家学者和法律顾问团队,提高信息公开专业化、法制化水平。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工作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各区县、各部门将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主动听取公开工作情况汇报,并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公开工作。理顺工作关系,减少职能交叉,加强专门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统筹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处置、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和政府公报等工作。明确信息公开岗位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在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并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参加重要会议、掌握相关信息提供便利。继续做好信息公开经常性教育培训工作,将有关内容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进一步扩大培训范围,特别是加大街道、乡镇等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公开工作能力和水平。

 

各区县、各部门要制定本工作要点分解细化方案,于2015年6月底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各重点领域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导协调,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市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对本工作要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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