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5〕2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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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5〕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6日

 

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本市环境执法监管,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现就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

 

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生态文明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手段,也是促进本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本市将环保执法工作放在突出地位,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深化执法制度建设,努力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逐步增多,环境违法行为仍不同程度存在,有些领域还比较突出,环境违法高发频发的态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为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公众对加大执法力度充满期待。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环境监管执法在改善和服务民生,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履职意识,努力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环境执法体系,加快推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

 

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

 

(一)建立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制

 

各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组织推动本区域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市环保、经济信息化、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绿化市容、公安、农业、城管执法、质量监督、海事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推动本领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并对区县开展的相关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建立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

 

各区县政府要形成有利于环境监管执法的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要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同时,依法明确相关街道、乡镇的环境监管职责,制定监管网格划分和责任落实方案。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统筹协调辖区内行政管理和执法资源,协助做好本区域相关工作,明确环境管理责任人,落实环境管理责任,及时发现辖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市环保局要指导区县政府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措施。

 

(三)将环境监管执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本市建立环境监管执法考核制度,将环境监管执法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区县政府分别建立环境执法信息统计、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每季度环境执法情况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四)强化环境监管责任追究

 

本市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或者在监管过程中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机关在开展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覆盖全面,突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一)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各区县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要重点对国控、市控、区县重点监控单位以及存在环境风险的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的执行情况等。检查结果按照要求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市政府成立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相关领导任组长,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加强重点领域和区域的环境监管

 

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提升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等方面展开,务求实效。

 

1.以保障空气、水行动计划的有效实施为重点,提升环境质量。大气环境整治要重点围绕燃煤锅炉和窑炉整治、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和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等领域,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水环境整治要重点围绕工业企业污水达标排放、城镇污水和污泥处理处置、农村水环境治理、畜禽养殖场等领域展开,并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推进污水排放企业的截污纳管工作。

 

2.加强重点地区和行业的监管,保障环境安全。要加强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专项执法检查,以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为检查重点,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加强化工、石化、涉重金属、化学品等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超标排放、偷排偷放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对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处理处置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重点打击非法排放、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加强放射源监管,重点排查未在许可登记范围内的历史遗留放射源。

 

3.开展部分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重点围绕环境污染严重、违法情况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部分区域,结合集中建设区外工业用地区域(“198”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综合整治,对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违法建设和违法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格查处,并强化政策聚焦引导和日常管理,使这些区域内违法行为得到遏制,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三)全面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各区县政府要在环境保护大检查的基础上,全面清理整顿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督促。环保、建设管理、规划国土、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工商等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及时通报违法违规项目信息,并将相关案件移送有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开工建设;发现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符合法定情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人员予以行政拘留;对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四、重拳出击,完善机制,强化环境监管执法

 

(一)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铁腕执法

 

1.强化环境行政执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赋予的新手段,铁腕执法,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超标、超总量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实施“按日计罚”以及责令停产、限产措施;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影响的行为,要依法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单位,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同时,要通知供电、供水部门依法配合采取停电、停水措施;对单位严重违法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未批先建”、无证排污以及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处罚,拒不改正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2.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市和区县环保部门、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责任追究的行刑衔接机制,完善案件会商、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等机制。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的,环保、公安部门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依法立案查处。

 

3.强化污染单位的环境修复和治理责任。要在对环境违法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依法追究污染单位的环境修复和污染治理责任。推动开展环境公益诉讼,鼓励公众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追究污染单位的环境侵权责任。环保部门要完善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企业的环境管理档案,建立企业环境损害责任的终身追究制度。

 

(二)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效能

 

1.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完善“部门联合,市与区县联动”的环境执法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市与区县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执法联动。要发挥环保、建设管理、规划国土、水务、城管执法、交通、公安等部门和区县政府的优势,综合运用各类法律和行政资源,强化环保监管。同时,将环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与企业商业信贷、企业评奖评优等政策措施挂钩,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联惩联治。

 

2.加强层级监督,落实执法督察。市环保局要牵头建立重大环境案件的督办制度,落实跟踪机制,对各区县、各部门的重大环境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确保重大案件的处理落到实处。要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监督和指导区县的环境执法。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和纠正,通过发放执法建议书、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大层级监督力度。

 

3.推进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每年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定期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环境处罚的单位、处罚种类、处罚事由、违法整改情况等内容。同时,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发挥“12345”和“12369”热线和网络平台的作用,鼓励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要加大环境执法宣传力度,及时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借助媒体的监督作用,取得查处一起、震慑一方、影响一片的效果。

 

五、完善体系,强化保障,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要加强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实环境执法力量,加快解决基层环境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

 

(一)构建环保三级监管体系。要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环境执法工作机制,在进一步加强区县环境监管力量的同时,依法加强乡镇、街道环保职能建设。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发挥在社会管理中的综合协调功能,强化环境监管,特别是加强对餐饮、汽修、五金加工、干洗等社会面源的监督协调。要将相关环境监管事项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具备条件的乡镇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

 

(二)加强环境执法规范化建设。各有关部门要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意识。按照“职权法定、程序正当、强化监管”的要求,开展环境执法工作。要加强执法规范的制度建设,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健全完善重大复杂案件的集体审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以《环境保护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新的法律法规实施为契机,加大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业务水平。

 

(三)强化执法能力保障。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察机构建设的要求,配备环境调查取证所需的监管执法装备,根据环境保护部《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发〔2011〕97号)的规定,保障环境监察执法用车。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为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刑事责任追究提供技术保障。同时,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充分保障环境监管执法经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附件:上海市加大环境执法工作任务清单(2015-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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