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5〕2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5〕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9日
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进一步提升本市公路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紧紧抓住农村公路这一工作重心,着力整治事故多发易发路段隐患,满足公众安全出行基本需要。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设施权属关系,分工负责,落实市、区县两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属地政府的积极性,加强市级部门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
坚持依法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管,标本兼治,强化立足源头、长效治理,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等破坏损害公路设施行为,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二、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工作目标
2015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规划。
2015年底前,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河傍水及桥头跳车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
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公路急弯陡坡、临河傍水、高路堤、重交通路段及小半径匝道等的安全隐患治理。
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公路的安全隐患治理,实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三、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治理现有公路安全隐患
1.全面总结普通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经验,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公路隐患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实施单位:市路政局、区县交通委(建设交通委)。)
2.组织力量集中对所有公路按照公路隐患治理标准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公路安全隐患底数,建立隐患基础台账。根据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交通事故等情况,坚持动态排查、定期复查。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农委。实施单位:市路政局、区县交通委(建设交通委)、区县公安分局。)
3.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列入治理计划,分轻重缓急对隐患进行治理,实行市、区县两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治理资金,确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实施单位:市路政局、区县交通委(建设交通委)。)
4.科学判断改造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改造方案,科学有序组织实施。隐患治理后,按照程序组织工程验收,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隐患治理后组织开展效果评估,确保隐患整改符合要求。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单位:市路政局、区县交通委(建设交通委)。)
5.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农村公路,不得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已开通的,在隐患整治到位前对线路进行调整;因客观条件无法调整的,暂停营运。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区县政府。实施单位:市运管处、区县交通委(建设交通委)。)
6.将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纳入养护工程范畴,并定期维护更新。对安全性能不适应新情况的及时升级改造,对安全设施遭到损毁的及时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实施单位:市路政局、区县交通委(建设交通委)。)
7.加大部门联合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惩治偷盗公路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委、区县政府。实施单位:区县公安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
(二)严格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
8.整合现有标准规定,修订完善公路安全设施标准。着重研究修订低等级公路技术标准,结合农村公路实际,确定线形指标及安全设施设置等相关技术要求,提高技术标准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建设管理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监局、区县政府。)
9.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公路工程时,认真测算建设投资,并计列公路安全和交通保障设施,确保安全设施投资足额到位并同步建成;严格工程施工和道路交通保障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防范措施投入和工程建设中的施工安全与运营安全。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实施单位:市路政局、城投集团、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区县交通委(建设交通委)。)
10.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公路工程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充分考虑安全设施建设,切实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充分考虑安全性,制定安全设施专篇;在项目设计时,落实安全对策和施工便道、交通翻交等措施,并避免因过多使用指标下限和过少考虑交通保障措施造成安全隐患。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实施单位:市路政局、城投集团、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区县交通委(建设交通委)。)
11.公路安全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设计方案,保证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进一步健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制度,吸收相应层级的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将安全设施纳入验收专项内容;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时整改或不得交付使用、通车运行。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单位:市路政局、城投集团、区县交通委(建设交通委)。)
(三)切实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力度
12.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收费企业承担,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安全设施完善资金在车辆通行费中予以保障。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实施单位:市路政局、城投集团、高速公路项目公司。)
13.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市和浦东新区按照设施管理权属,通过燃油税渠道给予保障。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实施单位:市路政局、浦东新区市容环保局。)
14.区县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通过区县燃油税转移支付渠道给予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区县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给予保障,市级财政加大专项补助力度。
(牵头单位: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实施单位:区县交通委(建设交通委)、乡镇政府。)
(四)大力推进公路安全综合治理
15.积极推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在急弯陡坡、临河傍水等重点路段增设交通监控设施,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立超限检测站或设置动(静)态监测设备,加强道路监控和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监测。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实施单位:市路政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委(建设交通委)。)
16.加强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检验、营运准入等环节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改装车辆行为,严格追究非法生产、改装企业责任。对在用非法生产、改装的车辆强制整改,对非法拼装的车辆强制拆除,对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违规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坚决纠正。抓紧清理、修订并逐步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性能。
(牵头单位:市质量技监局。配合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
17.建立客货驾驶员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设立驾驶人“黑名单”制度。加强货运源头监管,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运营管理人及货物托运人的处罚力度。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区县政府。实施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市运管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委(建设交通委)。)
18.严格落实违法超载驾驶人记分制度。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委、区县政府。实施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市运管处。)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实施和责任落实
19.市交通委负责编制本市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年度实施计划,落实资金来源,明确技术标准,制定技术导则,修订相关定额等工作;区县政府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安排具体项目,落实建设资金,有序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区县政府。实施单位:市路政局、区县交通委(建设交通委)。)
20.经营性高速公路由各项目公司组织实施,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由市路政局、城投集团组织实施,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由市路政局和浦东新区市容环保局组织实施,区县公路由区县交通委(建设交通委)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区县政府。实施单位:市路政局、城投集团、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区县交通委(建设交通委)、浦东新区市容环保局、乡镇政府。)
21.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保障和管理力量配备,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养护经费,做到有路必养;健全完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制,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加强日常养护,确保农村公路安全通行。
(牵头单位: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交通委。实施单位:区县交通委(建设交通委)、乡镇政府。)
22.重视舆论宣传,及时将公路安全防护生命工程实施计划和项目开竣工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提醒群众关注道路交通安全。
(牵头单位:市政府新闻办。配合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区县政府。)
23.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绩效考核,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者安全隐患整治不符合要求的,严格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配合单位:市公务员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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