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5〕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5〕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2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上海市物价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机械制造、轻工、社会事业等领域的部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2.将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领域的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3.对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有序竞争格局基本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取消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4.取消对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
(二)下放的职责
1.除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外,将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部分投资项目的核准,下放到区县。
2.将房地产、社会事业等领域的部分投资项目的备案,下放到区县。
3.将区域性范围内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收费,下放到区县。
(三)增加的职责
1.协同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推进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2.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
3.推进本市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协调发展工作,加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科技信息等领域与国防建设的统筹融合。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规划的编制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本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战略规划的约束和导向作用。
2.加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统筹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重点改革事项以及可复制可推广工作;加强对本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长期规划和综合性政策的研究和统筹,加强涉外投资管理事中事后监管。
3.加强人口综合调控政策的统筹平衡,推进本市社会事业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全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统筹协调,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4.加强政府性建设资金的管理与平衡,协调指导市级融资平台公司的投融资工作,按照分工做好市级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工作。
5.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改革配套机制,统筹推进资源性产品和公共产品价格改革,加强重大价格政策后评估,推进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6.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完善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体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市级专项规划的立项管理;衔接、平衡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研究提出结构调整、发展速度和总量平衡的预期目标及调控政策;研究起草涉及发展改革工作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同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推进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
(二)研究提出本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组织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加强国民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和监控,针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
(三)统筹协调本市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改革,拟订中长期改革规划和年度改革工作重点;研究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改革、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综合协调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改革;研究提出推进市场化改革与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研究提出推动非公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公共部门和社会组织改革的总体思路、方案和相关政策;参与研究、衔接专项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改革,协调解决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经济体制、社会发展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负责自贸试验区总体工作协调推进;指导推进市场中介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协调推进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四)拟订本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级政府性资金和涉及重大项目的专项规划;组织提出年度重大项目计划草案,组织编制市级建设财力和政府性建设基金投资计划;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需要综合平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并上报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审核)的投资项目;审批市级建设财力等政府性资金项目;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化管理;协调推进实施《招标投标法》。
(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组织研究提出本市产业发展战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研究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和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牵头编制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有关重大项目的实施和专项资金的统筹平衡;综合平衡和协调解决本市信息化发展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中的重大问题,会同市有关部门协调推进信息化发展;研究提出产业布局及各类开发园区的设立、调整和产业导向的意见。
(六)综合分析本市全社会资金形势,研究提出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投融资方案;对全社会资金及相关预算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平衡协调提出意见;协调指导市级融资平台公司的投融资工作,按照分工做好市级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订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计划;统筹本市金融产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本市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参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金融风险防范的有关工作,负责本市企业债券发行的转报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牵头协调推进本市创业投资的发展;参与研究本市财税政策。
(七)综合分析国际资本动态及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状况;研究提出本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加强对本市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协调指导;推进本市涉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涉外投资管理事中事后监管;负责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管理;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本市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安排国外贷款建设资金项目;协同推进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协助国家有关部门牵头开展本市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八)负责本市重大价格改革与政策协调;监测预测本市价格总水平的变动,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价格政策措施和价格改革的建议;修订政府定价目录,研究制定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分工负责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负责本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受理价格咨询、申诉、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反价格垄断和反价格欺诈;组织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提供本市价格公共服务,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九)研究分析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改革情况,提出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有关政策;统筹协调涉及市、区县“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重要事项,指导区县发展和改革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市城镇化发展战略、郊区城镇体系和城镇布局的政策意见,推进郊区城镇建设;参与研究本市“农村、农业、农民”发展改革的重大问题和政策。
(十)分析预测国内外市场状况,研究提出本市贸易发展战略;组织编制本市要素市场和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实施;协调贸易发展和市场体系建设中的重大政策;协调推进本市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与发展;负责研究提出重要物资、商品总量平衡的意见,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
(十一)负责规划本市社会应急处置体系中的物资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市重要物资、商品和能源等方面的战略储备;负责拟订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规划与政策,并协调推进有关工作;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下达的经济动员工作任务。
(十二)负责本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组织研究社会发展的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平衡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和社会管理的发展政策,综合协调与推进社会建设和文化事业产业发展;提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三)统筹平衡本市城乡建设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综合分析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本市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综合平衡本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参与研究和协调推进本市房地产发展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建议。
(十四)研究提出本市能源发展战略,组织编制本市能源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能源发展及结构调整的政策;负责本市能源资源的统筹平衡与调控,加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与能源预测预警;综合平衡本市能源发展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指导、实施能源建设与科技进步,协调推进能源市场建设;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国土资源规划与保护政策,协调推进国土整治;负责岸线资源利用的综合平衡和配置管理、综合协调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做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计划的衔接和统筹平衡,参与编制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统筹本市发展循环经济、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规划,研究提出相关政策;负责本市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协调工作;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市碳排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发展机制等有关工作;牵头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十六)研究本市与国内区域经济联动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本市服务长江三角洲、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体制、机制和重大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跨地区合作的中长期规划;综合协调区域经济发展重大事项,推进有关重大项目建设。
(十七)研究提出促进就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本市有关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本市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订人口综合调控政策,协调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八)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组织人事处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五)发展规划处
(六)综合改革处
(七)固定资产投资处
(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九)地区与区域经济处(农村经济处)
(十)城市发展处(交通发展处)
(十一)产业发展处(服务业发展处)
(十二)高技术产业处
(十三)能源处
(十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十五)社会发展处(人口综合处)
(十六)就业分配保障处
(十七)经贸流通处
(十八)财政金融综合协调处
(十九)价格监测监督处
(二十)价格管理处
(二十一)收费管理处
(二十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处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4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7名,秘书长1名,总经济师2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68名。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与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审核转报、备案工作,负责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或备案核准的审核转报工作;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合同章程等事项的审批和审核转报、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备案、核准的审核转报工作。在总结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创新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对境外投资项目和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简化备案程序,加强工作衔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工作沟通、完善协调机制,在相关行政审批过程中搞好衔接配合。
2.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做好本市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等工作。
(二)与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能源管理,加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政策,以及能源的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等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煤炭、电力、石油等能源的日常运行、监控等职责。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做好本市能源管理和对口衔接国家能源管理相关工作。
2.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充分发挥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的统筹协调;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化推进工作。
(三)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推进工作;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在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完善信息共享反馈机制,做好工作衔接;同时,进一步发挥部门优势、统筹资源配置,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
(四)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的有关职责分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研究本市与国内区域经济联动发展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区域经济发展重大事项,负责推动江浙皖沪三省一市省级政府间的区域发展合作交流;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承担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统筹、组织、协调、指导本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负责长三角地区城市间的合作交流和长江经济带城市间的合作交流工作。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工作衔接配合,共同做好本市区域合作交流和对口衔接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有关工作。
(五)上海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上海市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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