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8〕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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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8〕3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等文件精神,本市对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31项。其中,取消25项,调整6项。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31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细化、完善取消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同时,要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政府效能建设、政务服务建设、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为上海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打响“四大品牌”、建设“五个中心”和卓越的全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


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5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6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7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25项)


一、市交通委(1项)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市交通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督促国际船舶管理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和安全管理规范开展业务。2.健全有奖举报和舆情监测制度,加快完善举报激励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并依法处理。


二、市农委(2项)


(一)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初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市农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修改完善的“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事项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开展实验活动的单位制定有关应急处置预案并进行报备。2.对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储存、保藏单位或实验室加强管理,开展安全检查。3.按照农业农村部明确的有关储存、储藏要求,督促主体责任人确保病原微生物不泄漏。4.加强对实验活动的全程监管。


(二)渔业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市农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在渔业船舶出厂检验环节,加强渔业船舶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环境和条件的检查,并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电台使用的频段等信息。2.在渔业船舶营运环节,加强对渔业无线电台使用情况的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市规划国土资源局(2项)


(一)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全面掌握地质勘查单位信息,督促其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工作。2.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地质勘查任务,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3.对为市场提供服务的地质勘查单位,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建立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二)省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的确认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后,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执行自然资源部制定发布的开展土地调查的标准和规范。2.充分发挥土地调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3.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土地调查任务,加强对土地调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并对委托任务承担相应行政责任。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5.建立土地调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四、市水务局(市海洋局)(2项)


(一)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市水务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监督生产建设单位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2.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处罚结果并上报相关信用信息平台。


(二)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市海洋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对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强化“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严格把关。2.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操作规范执行。3.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五、区水务(海洋)部门(2项)


(一)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区水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监督生产建设单位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2.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处罚结果并上报相关信用信息平台。


(二)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区海洋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对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强化“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严格把关。2.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操作规范执行。3.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六、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1项)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电影内容的审查,严把内容审查关。2.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电影内容的抽查力度。3.建立信用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七、区文广影视(文物)部门(1项)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区文广影视(文物)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各个社区。2.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八、市卫生计生委(1项)


三级四级实验室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资格初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市卫生计生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将实验室实验活动资格审批的有关要求纳入其中,通过对实验室实验活动的审批,进行把关。2.强化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对实验活动开展全程监管,严控风险,确保病原微生物不外泄,保证实验活动的安全。


九、市质量技监局(1项)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市质量技监局对未依法公开企业执行标准或企业制定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并依法废止不符合规定的相关企业制定的标准。


十、区质量技监部门(1项)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区质量技监部门对未依法公开企业执行标准或企业制定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并依法废止不符合规定的相关企业制定的标准。


十一、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3项)


(一)对在合适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对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狩猎的许可”,依据资源状况,依法规范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明确狩猎活动区域、时间和狩猎动物种类、数量、方式。2.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监测,制定完善监管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处罚结果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要求,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3.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对进出口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核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积极配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立完善有效的举报平台或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2.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要求,加强执法检查,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要求,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三)对引进、放生陆生野生动物的审核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积极配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立完善有效的举报平台或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2.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要求,加强执法检查,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要求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十二、市房屋管理局(1项)


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初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市房屋管理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完善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2.充分发挥物业服务行业自律。3.畅通“962121”投诉举报热线。4.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企业信息备案管理。


十三、市密码管理局(3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境外密码产品准用证申请审核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市密码管理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完善密码产品进口许可申请审核流程,加强对进口密码产品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登记审核。2.强化市场监管措施,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核实进口密码产品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3.建立信用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二)境外组织或个人在华使用密码产品或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准用证申请审核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市密码管理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监督境外组织和个人严格遵守《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规定,如需使用境外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必须是已取得国家密码管理局进口许可的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2.强化市场监管措施,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核实进口密码产品或含有密码技术设备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3.建立信用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三)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申请审核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市密码管理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对商用密码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核查,确保商用密码产品的质量。2.强化市场监管措施,加大商用密码产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3.建立信用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十四、上海保监局(1项)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在中国保监会的统一部署下,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制度,建立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管理制度,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梳理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工作流程,明确相关处室职责,保障备案工作有序开展。2.明确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分支机构的备案流程、备案材料、备案系统和时限要求。3.开展公估机构备案培训,督促现存机构尽快完成备案工作。


十五、上海海事局(3项)


(一)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该项审批内容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劳务派遣许可”。2.交通运输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船员劳务派遣存在问题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上海海事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预案编制标准和范本,供作业单位编制预案时参考。2.督促所有相关作业单位都制定应急预案,并实施备案管理。3.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应急预案制定和执行中存在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并纠正。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上海海事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取消该审批后,改为每次作业活动事前报告制度。2.在每次作业活动时,通过现场监督,更直接、更有效地确保相关作业符合要求。3.进一步完善相关作业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实施监管,对不按照标准作业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4.通过登船检查,以及巡逻船舶、飞机和卫星遥感等联合监管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置未经报告的违规作业行为。


附件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6项)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项)


劳务派遣许可(审批内容增加“海船船员劳务派遣业务”)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项)


劳务派遣许可(审批内容增加“海船船员劳务派遣业务”)


三、市水务局(市海洋局)(1项)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保持设施验收审批(事项名称更改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四、区水务(海洋)部门(1项)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保持设施验收审批(事项名称更改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五、市卫生计生委(1项)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事项名称更改为“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六、市安全监管局(1项)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特种作业审批内容增加“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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