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8〕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沪府发〔2018〕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2018年开展本市第四次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本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本市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质量和效益等方面的新进展。
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标准时点
普查的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上海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综治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外办、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机管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口岸办、市监狱管理局、市台办、上海海关、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市邮政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事项,由市综治办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基础地理数据资料方面的事项,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地税局、市工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础信息,由市质量技监局提供。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到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各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形成稳定的普查工作队伍。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上海市统计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政府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提高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建立本市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会同宣传部门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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