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7〕9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部分政策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09 17:54:27

沪府发〔2017〕9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部分政策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继续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部分政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调整为: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财产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3560元(含43560元)、人均财产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


二、租金配租分档补贴标准


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4000元(含24000元)的3人及以上家庭,以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6400元(含26400元)的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


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4000元(不含24000元)至33600元(含33600元)之间的3人及以上家庭,以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6400元(不含26400元)至36960元(含36960元)之间的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


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33600元(不含33600元)至39600元(含39600元)间的3人及以上家庭,以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36960元(不含36960元)至43560元(含43560元)之间的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40%实施补贴。


上述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相关标准和事宜,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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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沪府办发,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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