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7〕9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09 17:54:31

沪府发〔2017〕9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3年1月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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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沪府办发,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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