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7〕3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7〕3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构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现提出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若干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上海高度重视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但仍有少数儿童由于种种原因面临生活、发展和安全困境。本市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关系到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和谐幸福,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到上海“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大局。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化顶层设计,完善政策措施,形成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多方参与的运行机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工作目标是:建立健全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工作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在贯彻国务院《意见》提出的“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把握以下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突出重点。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重点聚焦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陷入困境的儿童,注重补齐短板,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对因贫、因病、因残等陷入困境的儿童,依托本市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框架,充分用足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落实困境儿童保障。
二是坚持上下联动。加强全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的顶层设计,市级统筹,各区和基层抓好落实,强化属地责任,形成“市-区-街镇(乡)-居(村)”四级工作网络。
三是坚持安全优先。以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为核心,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安全保护机制,落实监护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危急状况下的监护兜底作用。
三、落实和完善分类保障政策
(一)保障基本生活。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其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困境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父母无抚养能力,由其祖辈、亲属朋友、相关单位和组织日常托养的困境儿童,纳入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在按照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
(二)保障基本医疗。进一步做好本市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少儿住院基金的工作。对符合本市医疗救助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儿童,及时给予救助。积极推进小儿行为听力测试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三)强化教育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继续落实和完善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的免费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早期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面向社会残疾儿童开展特殊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落实司法保障。对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在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对儿童提供临时监护、照料的同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的法律责任。对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临时照料;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临时生活照料提供帮助(包括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等给予临时照料)。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四、着力构建工作体系
(一)明确部门职责
依托本市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增加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相关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协调妇儿工委和公安、财政、教育、卫生、人社、司法、住建、残联、团委、妇联等部门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加强协同联动。
民政部门要牵头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加强基本生活保障与教育、医疗、监护安置等政策的衔接,实现对困境儿童的综合施策、有效保障。要指导临时监护、照料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监护侵害的困境儿童,做好临时监护、照料工作。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依托同级妇儿工委工作机制,协调和督促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单位和基层妇儿工委按照国务院《意见》精神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本市儿童发展规划的要求,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中小学、幼儿园认真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职责,协调解决困境儿童的就近入学问题。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报案,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儿童的犯罪,配合做好困境儿童家庭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资金保障,将承担困境儿童临时监护、照料的日常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临时监护、照料机构开展医疗保健工作。
各相关部门参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二)建立健全市、区、街镇(乡)、居(村)工作网络
市级层面,由市民政局指导和委托市社会福利中心具体负责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实市级困境儿童临时监护、照料的机构,完善工作网络,加强对各区的工作指导。
区级层面,由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户籍困境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辖区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及无法查找生父母但长期事实生活在本辖区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全面建立落实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以及临时监护、照料终止后的后续保障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加强辖区内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协调督查。
街镇(乡)要做好困境儿童日常工作。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做到一人一档案,实现动态管理;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事务。
居(村)委会要明确社区工作者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协助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年中心等,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
(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要通过政府委托、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依托和动员社会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对困境儿童的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医疗康复、精神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五、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
对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侵害造成儿童陷入困境的,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介入,保护儿童安全。
(一)发现报告机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村)委会、社会服务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缺失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其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所在街镇(乡)报告。上述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二)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接到涉及侵害行为的报案、举报后,要立即出警处置,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因监护侵害导致儿童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联系其他监护人、亲属、居(村)委会进行妥善安置,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儿童有表达能力的,要就护送地点征求其本人意见。凡无法找到其他监护人、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亲属、居(村)委会都无临时照料的意愿或条件,公安机关要联系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困境儿童妥善安置于临时监护、照料机构。对上述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
(三)评估帮扶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街镇(乡),对困境儿童的家庭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四)监护干预机制。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监护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在公安机关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后,监护人仍存在对儿童实施不法侵害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对监护人将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以及存在其他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的,其近亲属、居(村)委会、属地民政部门、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等有关人员或单位要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护送转接机制。对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且本市无其他可委托监护的非本市户籍困境儿童,其中符合条件的,可借助流浪乞讨人员护送转接机制,将其护送至户籍地民政部门,由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相关保障。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意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研究制定落实任务的分工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责任到岗到人。
(二)建立基础数据库。要通过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掌握困境儿童数量、分布和结构,及时掌握困境儿童的家庭组成、生活照料、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库,并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实现精准动态管理。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将实施监护侵害的本市户籍监护人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必要时,可将造成儿童陷入困境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户籍地相关职能部门。
(三)加快服务设施建设。各区要设立专门场所或在区属社会福利机构中设置专门区域,承担困境儿童的临时监护、照料工作。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区要选派工作能力强、认真负责、有爱心、有担当精神的同志从事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充实一线工作力量。依托本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每个街镇(乡)配备困境儿童保障社区工作者。
(五)加大财力保障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六)注重督促检查。市民政局要加强工作督查,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各区保障民生工作的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的督查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七)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强化家庭监护的责任意识,引导全民关爱。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5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5月1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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