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7〕2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规章程序规则〉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09 18:06:46

沪府发〔2017〕2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规章程序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规章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4日


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规章程序规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完善市政府规章起草工作机制,提高规章起草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下列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一)涉及规范政府及其部门普遍管理事项的;


(二)涉及本市重大改革决策或者重大规划实施的;


(三)涉及多部门重大管理体制机制调整的;


(四)其他市政府交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的。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牵头开展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规章的立项、起草和报审等工作。


规章内容涉及自身职责的,相关市政府部门、区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则,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起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派熟悉本部门业务的人员参与起草工作;


(二)及时提供立法项目所需资料和必要条件;


(三)协助组织开展立法调研、意见听取等工作;


(四)协助召开立法协调会、论证会、听证会;


(五)根据起草工作需要,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工作要求)


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规章应当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增强制度设计的专业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立项建议)


市政府部门、区政府等单位在申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项目时,认为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范围的,可以建议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提出建议时,应当同步提交立法需求要点。立法需求要点主要包括:


(一)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理由;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立法依据、调研报告等相关立法资料。


第六条(项目立项)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编制本市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时,应当对规章项目是否属于本规则第二条的范围进行审查。经审查,属于该范围的,应当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中,列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并报市政府审批。


市领导通过会议等方式确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规章项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补充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七条(起草小组)


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规章立项后,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成立起草小组,明确起草人员和责任分工。


起草小组组长由市领导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市政府法制机构、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区政府派员参加起草小组,并可以邀请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和其他专业人士参加。


第八条(意见征询)


规章草案拟定后,应当书面征求有关政府部门和各区政府的意见,并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社会团体、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九条(分歧意见协调和请示)


有关单位对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上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条(草案报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送审稿以及起草说明。


规章草案送审稿以及起草说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审议签发)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意见,组织有关单位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后,报请市长签发。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规章的其他事项,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参照适用)


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71629.html

本文关键词: 沪府办发, 上海市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