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7〕2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规章程序规则〉的通知》
沪府发〔2017〕2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规章程序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规章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4日
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规章程序规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完善市政府规章起草工作机制,提高规章起草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下列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一)涉及规范政府及其部门普遍管理事项的;
(二)涉及本市重大改革决策或者重大规划实施的;
(三)涉及多部门重大管理体制机制调整的;
(四)其他市政府交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的。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牵头开展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规章的立项、起草和报审等工作。
规章内容涉及自身职责的,相关市政府部门、区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则,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起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派熟悉本部门业务的人员参与起草工作;
(二)及时提供立法项目所需资料和必要条件;
(三)协助组织开展立法调研、意见听取等工作;
(四)协助召开立法协调会、论证会、听证会;
(五)根据起草工作需要,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工作要求)
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规章应当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增强制度设计的专业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立项建议)
市政府部门、区政府等单位在申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项目时,认为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范围的,可以建议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提出建议时,应当同步提交立法需求要点。立法需求要点主要包括:
(一)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理由;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立法依据、调研报告等相关立法资料。
第六条(项目立项)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编制本市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时,应当对规章项目是否属于本规则第二条的范围进行审查。经审查,属于该范围的,应当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中,列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并报市政府审批。
市领导通过会议等方式确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规章项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补充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七条(起草小组)
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规章立项后,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成立起草小组,明确起草人员和责任分工。
起草小组组长由市领导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市政府法制机构、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区政府派员参加起草小组,并可以邀请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和其他专业人士参加。
第八条(意见征询)
规章草案拟定后,应当书面征求有关政府部门和各区政府的意见,并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社会团体、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九条(分歧意见协调和请示)
有关单位对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上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条(草案报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送审稿以及起草说明。
规章草案送审稿以及起草说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审议签发)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意见,组织有关单位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后,报请市长签发。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规章的其他事项,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参照适用)
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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