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7〕1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沪府发〔2017〕1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等文件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33项。在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中,有7项按照规定另行通知。现将上述取消的26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围绕“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少审批、少收费,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完善市场准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扩大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6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4日
附件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26项)
一、市民政局(1项)
灾害信息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8项)
(一)价格鉴证师
(二)招标师
(三)矿产储量评估师
(四)物业管理师
(五)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
(六)棉花质量检验师
(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八)花艺环境设计师
(九)网络编辑员
(十)采购师
(十一)装饰美工
(十二)音响师
(十三)照相器材维修工
(十四)钟表维修工
(十五)物业管理员
(十六)插花员
(十七)营销师
(十八)服装模特
三、市交通委(2项)
(一)港口客运员
(二)汽车货运理货员
四、市质量技监局(1项)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
五、区质量技监部门(1项)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
六、市知识产权局(3项)
(一)专利广告出证
(二)确定上海市专利工作者培训承担单位
(三)确定上海市专利管理工程师培训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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