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7〕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沪府发〔2017〕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4号)等,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行政审批等行政权力和政府服务等方面的各类证明材料、盖章环节和办事手续开展了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29项,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继续落实“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少审批、少收费,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9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2日
附件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29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2项)
(一)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取消申请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二)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取消申请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二、市教委(2项)
(一)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备案(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取消申请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材料”)
(二)教师资格证补发(取消申请材料“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6项)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业务(参保人未参加工会互助保障计划的,取消需前往工会部门盖章确认的要求,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直接向总工会进行核实)
(二)参保人本人办理非现金业务(取消申请材料“有效身份证件”)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办理续保登记(取消申请材料“《户口簿》”)
(四)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1.取消申请材料“未婚证明”;2.将申请材料“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调整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由个人承诺、单位盖章”)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取消申请材料“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
(六)国内人才引进审批(1.将申请材料“未婚证明”,调整为“个人承诺、单位盖章提供证明”;2.将申请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调整为“个人承诺、单位盖章提供证明”)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1项)
燃气用不锈钢波纹管产品公告(1.取消申报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行证明、资信等级、质量体系认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安装工艺要求、产品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方案”;2.取消现场审核环节;3.所需的申报材料目录调整为: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承诺书、产品责任保险合同及第三方校验报告)
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1项)
采矿许可证审批(取消申请材料“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补偿费缴纳证明”)
六、市水务局(市海洋局)(3项)
(一)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如不提供申请材料“上海市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初审)”,可提供该准予许可决定书(初审)的受理号)
(二)核发《排水许可证》(变更)(1.申请变更《排水许可证》涉及增加餐饮废水排放的,取消申请材料“发改委立项批文和环保部门环评批复”;2.如不提供申请材料“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可提供原《排水许可证》编号、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受理号)
(三)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如不提供申请材料“取水许可的批准文件”,可提供该准予许可决定书的受理号)
七、市工商局(1项)
经纪人执业注册(1.执业经纪人变换所服务经纪组织,变更造成申请人服务的经纪组织的执业经纪人人数少于《上海市经纪人条例》规定人数的,取消申请材料“申请人与该经纪组织解除劳动关系的生效的仲裁裁定书或法院判决书”;2.执业经纪人变更经纪组织,如原经纪组织不配合的,可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与该经纪组织解除劳动关系的生效的仲裁裁定书或法院判决书”)
八、市质量技监局(1项)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取消申请书中工艺流程、人员列表、设备列表填写要求)
九、市新闻出版局(6项)
(一)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1.取消审批条件“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2.将申请材料“注册资本信用证明”,调整为“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二)核发外资投资印刷经营许可证(1.取消审批条件“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取消审批条件“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3.取消申请材料“投资者资信证明”)
(三)核发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初审)(1.取消审批条件“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2.取消审批条件“有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3.将申请材料“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调整为“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四)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可录类)(1.取消审批条件“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2.取消审批条件“磁带磁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3.将申请材料“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调整为“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五)核发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初审)(1.将审批条件“音像出版单位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调整为“音像出版单位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2.将申请材料“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调整为“音像出版单位的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六)核发图书出版许可证(初审)(将申请材料“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调整为“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十、市知识产权局(3项)
(一)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取消《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申报推荐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的要求)
(二)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将申请材料“示范园区申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调整为“《申报表》及《申报表》中提及的主要指标证明材料,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专职/专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证明、园区专利状况证明。《申报表》需盖公章,其他材料加盖骑缝章;工作期满验收时,需提交加盖财务公章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明细清单”)
(三)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1.将申请材料“项目申报书”,调整为“项目申报书盖章,并在项目申报书中增加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2.将申请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附件”,调整为“相关证明材料附件打印2份并加盖骑缝章”)
十一、市民防办(1项)
办理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取消申请材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原件)”)
十二、市口岸办(2项)
(一)口岸开放范围内未对外开通启用的码头、航站楼、车站等作业区临时接靠协调办理(取消申请材料“工程立项经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材料”“经营许可材料复印件(从事危险品作业的,另需提供从事危险品作业许可)”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由企业在书面申请中,对项目立项获得相关部门核准、相关经营许可获得相关部门核准、有效期限、口岸查验相关配套设施和监管条件落实等情况进行说明)
(二)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航站楼、车站等作业区对外开通启用(取消申请材料“工程立项经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材料”“经营许可材料复印件(从事危险品作业的,另需提供从事危险品作业许可)”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由企业在书面申请中,对项目立项获得相关部门核准、相关经营许可获得相关部门核准、有效期限、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和监管条件落实等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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