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7〕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11-09 18:08:53

沪府发〔2017〕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各区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坚持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坚持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工作机制,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明确责任主体,依法规范审查


(一)审查对象。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包括本市行政机关、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策制定机关”)起草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议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严格对照《意见》中明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的审查标准以及例外规定。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以自我审查的方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在政策文件起草说明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或单独起草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其中,地方性法规议案、政府规章由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时,一并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内容。规范性文件由文件制定机关或主办机关确定的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内容。其他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主办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政策措施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实施,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实施。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实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审议。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时间节点。按照《意见》中明确的“从2016年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均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市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派出机构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从2017年1月1日起,各区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逐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有序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参加的上海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研究制订本市具体实施办法。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问题,督促、指导政策制定机关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项要求,完善公平竞争审查部门分工和工作流程,并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动相关制度深化细化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有序清理存量。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逐步有序清理废除现行政策措施中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和区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起草部门负责;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清理程序按照《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执行。


(三)完善评估机制。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要在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于符合《意见》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对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联席会议在条件成熟时,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四)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


(五)健全保障措施。各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本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要完善政府守信机制,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


各区政府、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本区、本部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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