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6〕10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10 19:53:38

沪府发〔2016〕10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1年12月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5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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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沪府办发,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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