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6〕5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清理调整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6〕5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清理调整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清理调整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1日
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清理调整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等精神,加快国有企业资产整合、优化资源配置,现就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清理调整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属国有企业持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如改变房地产权证记载用途,应办理有偿使用。
二、对列入市政府改制重组事项以及市国资监管机构改制重组和清理调整计划的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关闭注销、破产清算等活动中,原企业的划拨土地在未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后,可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出资监管单位或者出资监管单位所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名下,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保留期间,土地使用权用途不变,土地使用权人主体不变。未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不得转让。
三、上述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所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四、本市供销社系统企业,可参照本意见实施。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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