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6〕5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浏览量:          时间:2019-11-10 20:28:19

沪府发〔2016〕5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等的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5项。其中,取消4项,调整1项。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5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紧紧围绕“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少审批、少收费,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切实转变政府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4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1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4项)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1项)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二、区县质量技监部门(1项)


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评定


三、市气象局(2项)


(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


(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


附件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1项)


市邮政管理局(1项)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1.取消申请材料“经营快递业务申请人验资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2.取消申请材料“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员工的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审批部门通过考试或抽测从业人员等方式对企业服务能力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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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沪府办发,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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