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6〕4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10 20:28:35

沪府发〔2016〕4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12%,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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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沪府办发,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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