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6〕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延长〈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10 20:28:35
沪府发〔2016〕3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延长《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1年6月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对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2013〕62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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