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6〕3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妇女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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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6〕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妇女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1日


上海市妇女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


男女平等、儿童优先是社会文明的标志。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妇女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参与者,扎实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国家繁荣富强。为进一步推进妇女儿童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推动妇女儿童在参与中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依据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趋势


本市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发展,自“九五”期间颁布、实施第一个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以来,通过制度安排、机制建设,不断完善政府妇女儿童事务管理,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妇儿工委主管、成员单位实施、社会各方齐抓共管”的妇女儿童工作格局,积极促进妇女儿童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妇女儿童发展水平已接近与国际化大都市内涵相适应的水平。


2015年度统计监测结果显示,《上海妇女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上海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完成状况良好。妇女政治参与比例呈上升趋势,市十四届人大女代表占31.7%,比上届提高3.6个百分点;女性劳动力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显现,本市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员比重一直保持在40%左右;妇女受教育水平继续保持良好态势,在校普通高校本专科女生比重达到53%,女性在科技领域的贡献力进一步增大;妇女、儿童健康、保健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女性平均预期寿命(户籍)高达85.09岁,孕产妇死亡率降至6.66/10万,婴儿死亡率降至458‰,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户籍)降至3.21‰,均高于极高人类发展水平;教育资源趋于均衡发展,儿童受教育水平处于全国前列,3-6周岁儿童毛入园率、义务教育阶段普及率、高中阶段新生入学率分别达到100.4%、99.9%和97%;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网络机制更趋完善,妇女儿童发展的家庭福利体系逐步健全,社会环境不断优化。


“十三五”时期是本市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建成“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时期,也是本市以改革开放排头兵和创新发展先行者的姿态,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不断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时期。改革全面深化、经济快速发展、法治建设深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的日渐完善、智慧城市创建与发展,既为妇女儿童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和发展平台,也对妇女儿童的参与程度、参与层次和参与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面对未来五年的机遇与挑战,必须清醒地看到本市妇女儿童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妇女儿童发展的某些领域与实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战略目标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如妇女政治和社会治理参与的层面和影响力有待继续提升;妇女就业社会环境和政策支持继续优化;家庭福利、关爱女孩等相关公共政策措施尚待创新突破;适度普惠型的儿童福利体系尚需逐步完善;儿童社会参与的空间和层次有待拓展提升。进一步解决妇女儿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仍然任重而道远。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上海基本建成“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深化中国梦的学习宣传教育,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妇女儿童发展为本,继续坚持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基本原则,不断增强政府主体责任意识,努力为妇女儿童发展提供更加优质、安全、平等的资源和政策环境;继续坚持为了每一位妇女儿童全面发展而努力,不断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努力建设妇女儿童友好型的文明城市;继续坚持保障妇女儿童发展权利和权益,不断完善妇女儿童公共服务体系,继续保持妇女儿童事业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协调。


(二)总体目标


在本市城市发展战略与社会治理创新体系中,进一步融入妇女儿童发展视角,实施与上海国际大都市地位相匹配的妇女儿童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妇女儿童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环境,推进妇女儿童在经济参与、政治与社会参与、身心健康、科教文化、福利保障、权益保护、发展环境等方面获得更加平等、优先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妇女儿童发展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全面提升上海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到2020年,使上海妇女儿童发展水平继续保持国内领先,妇女发展水平接近或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儿童发展水平达到世界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三、优先发展领域和目标策略


(一)妇女发展


1.科教文化:增加教育创新投入,提高妇女科学文化核心竞争力


主要指标:


(1)男女两性平均受教育年限的差距缩小。(责任单位:市教委)


(2)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中男女比例的差距缩小。(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


(3)女性人力资本贡献率有所提高。(抽样调查)


(4)促进女性科学素质达标率与公民科学素质达标率同步提高。(责任单位:市科协、市科委)


策略措施:


(1)性别平等理念贯穿教育全过程。在制定、修订和评估与教育相关的法规政策时,纳入社会性别视角,提高教育决策者、管理者、工作者和教育对象的社会性别意识。在师资培训计划和师范类院校课程中融入性别平等内容,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中体现社会性别理念。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专家、学者编写符合中国国情、适合不同群体需求的性别平等教材,继续推动社会性别平等教育进入中小学校,不断提高本市高等院校性别平等课程的普及率。发挥各级各类党校教学教研优势,推动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教学内容,使各级各类党校成为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的宣传教育培训基地。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将性别平等理念融入员工培训,提升全社会的性别平等知识知晓率。(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妇联、各区县政府)


(2)推动女性专业技术学习。鼓励女性接受多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女职工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充分发挥上海女子教育联盟作用,健全保障女性平等获取培训机会和培训条件的机制,将妇女终身教育纳入全市终身教育体系。鼓励各层次女性人才进入科学技术专业领域深造,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坚实的人才储备和智力保障。逐步消除高等教育专业和学科性别隔离,鼓励女性报考高科技专业学科,优化高等教育性别结构,使高等教育理工科专业在校生数中女性比例不断提升。(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市总工会、市妇联)


(3)完善女性人才培养机制。把握女性人才成长规律,破解女性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公共性、基础性难题,优化女性人才成长的综合环境。研究制定上海市女性人才发展实施意见。聚焦引进培养、使用评价、分配激励等重点环节,创新更具竞争力的女性人才集聚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使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校生数中女性比例继续保持较高水平。推动提高各类科研项目中女性承担项目的比例。优先培养从事妇女、儿童健康服务及管理的妇幼保健专业队伍。在自然和哲社类学科和科研类项目申报、结题工作中,探索对有生育需求的女性申报科研项目放宽年龄条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统战部、市科委、市教委、市妇联)


(4)健全科教文化公共服务体系。扩大科教文化设施网络覆盖面,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建构与女性生命历程各阶段相适应的科教文化服务体系,持续提升女性科学素养。结合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妇女阅读创造便利条件,提高女性阅读率。利用网络和现代化远程教育,为农村妇女、外来务工妇女和贫困、残障等困难妇女提供应时、实用的教育服务。(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科协、市教委、市新闻出版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影视局、市农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区县政府)


2.经济参与:拓展妇女就业创业空间,提升妇女经济参与贡献度


主要指标:


(1)劳动参与率的男女性别比缩小。(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城镇女性从业人员的比重保持在40%左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男女收入比缩小。(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国有企业和本市上市公司中女性董事会成员和女性高级管理人员的比例逐步增加。(抽样调查)


策略措施:


(1)加强女性就业制度安排。在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时,关注女性特殊权益和需求,确保女性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依法治理与惩戒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中的就业歧视行为,通过行政干预、经济制裁、媒体曝光等方式,逐步消除行业、性别的职业隔离现象。结合本市产业转型发展战略,加强各级各类在业就业培训和女大学生就业指导,提升女性综合竞争力,逐步实现女性就业结构与上海产业结构同步优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影视局、市总工会、市商务委)


(2)加大女性创业扶持力度。弘扬创业精神、宣传创业典型,鼓励女性投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优化“互联网+”“四新”经济等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为女性提供资金支持、税收优惠、购买服务等方面的资讯与指导,帮助女性成功创业。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女性创业。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众创空间,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更多开放便捷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探索建立女性创业评估激励机制,扶持女性积极创办各类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农村妇女成为新兴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组织和发展适合当地特色的新型农业,帮助妇女在农村转型发展中富裕起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农委)


(3)提高女性就业层次。深化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结合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女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动妇女参与上市公司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高层管理,逐步提高高级管理层的女性比例。建立更加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进一步发挥女性人才库在荐才、选才方面的作用,加强对女性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女性人才脱颖而出提供平台。完善女性高级管理人才和女性中、高级技能人才统计制度,继续监测就业收入数据状况。(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4)保障女性就业权益。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指导,提高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发挥其对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情况的监督作用。将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为劳动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的重点内容,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重视外来务工女性、灵活就业女性、公益性岗位就业女性和残疾就业女性利益诉求,完善妇女就业保障措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商务委、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5)健全生育保障体系。进一步落实妇女生育的社会责任,提高生育妇女享有生育保障福利的比例,实现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宜。调整和完善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和支付方式。根据生育政策减轻对育龄女性就业的影响,探索建立符合育龄女性职业发展需要的灵活就业制度。健全劳动仲裁绿色通道,完善工会关于保护女职工就业权益的集体协商制度并不断创新女职工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女职工法律志愿组织作用,为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提供及时、便捷的维权通道。(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市妇联)


3.政治和社会参与:健全妇女参与的机制平台,增强妇女决策治理的影响力


主要指标:


(1)市、区(县)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有所提高。(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各区县政府)


(2)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都应配备女干部,市、区(县)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保证不低于55%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并实现逐步提升。(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各区县政府)


(3)局级正职、处级正职女干部比例有所提高。(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


(4)村委会中正职女性比例有所提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5)法人代表为女性的社会组织比例逐步提高。(责任单位:市妇联、市民政局、各区县政府)


策略措施:


(1)确保女性平等参与政治建设。在法规政策中对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作出明确规定。鼓励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积极参加各类调研视察活动、撰写建议提案、参与决策咨询、反映社情民意,逐步拓展参政议政的广度和深度。将有关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学习内容纳入新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培训课程,增强其在参政议政中的社会性别平等意识。(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市政协、市民政局、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2)提高女性参政水平。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女党代表、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参政议政能力,使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领衔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的比例和质量逐步提高。提高司法界和律师界专业学会中女性负责人的比例,充分发挥女性司法工作者和律师在参政议政中的作用,推进妇女组织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完善妇女组织参与司法陪审制度。(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


(3)完善女干部培养选拔机制。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政策中关于女干部培养选拔和配备的要求,将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市属高校、市属科研院所、市、区(县)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率有所上升。加大对女干部任用和女公务员管理的全程监督,保障女干部在选拔、聘用和晋升时不受歧视,在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提拔时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加强女干部培养锻炼,尤其要注重对优秀年轻女干部的培养教育,通过学习培训、交流任职、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提高女干部知识层次、专业结构和领导决策能力,逐步平衡女干部在不同层面、地区、行业和部门之间的分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


(4)促进女性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确保女职工平等参与企业决策与管理,各级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匹配。完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确保居(村)委会成员中有女性,基层妇联主席依法进“两委”班子。加强对居(村)委会女干部的培训,增强女干部管理事务和处理矛盾的能力,发挥女性在社区管理和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妇女之家”建设,发挥基层妇女议事会作用,营造广大妇女参政、议政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妇联、各区县政府)


(5)拓宽女性参与社会治理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女性在推动国家民主法治进程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拓宽女性参加社会治理的范围和途径,丰富女性参加社会治理的内容和形式。大力培育、扶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的妇女组织,支持各类妇女组织开展活动,承接政府和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使女性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发挥妇女民间外交作用,逐步将上海妇女组织及妇女交流纳入上海与国际友好城市合作备忘录,逐步实现中外妇女的深入合作。市、区县两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要加强对女性社会组织项目运作和管理能力培训,促进女性社会组织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妇联、市政府外办、各区县政府)


4.家庭福利:完善家庭政策和服务体系,促进家庭幸福和谐


主要指标:


(1)女性幸福指数提高。(抽样调查)


(2)托育公共服务覆盖面逐步扩大。(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妇联、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


(3)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社会保障水平提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策略措施:


(1)宣传弘扬家庭美德。按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开展家风家训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将婚恋教育纳入中、高等院校教育体系。对适婚人群提供婚前保健咨询,免费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与家庭责任观。提供家庭成员收入分配、理财、亲子教育、养老、家庭矛盾调处等方面的知识辅导,营造夫妻互敬、孝亲睦邻的文化氛围。从物质条件、家庭关系、事业发展、社会环境、身心健康等维度,开展上海女性幸福指数调查与分析,为家庭建设提供适宜指导。(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妇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各区县政府)


(2)制定和完善家庭政策。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完善税前扣除、引入家庭申报等制度。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关注延迟退休政策对女性家庭生活的影响,人性化地设计延迟退休配套措施。改进政府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的宜居宜业环境,为女性人才创新创业解决后顾之忧。开展家庭政策理论研究,将妇女发展和家庭和谐研究项目纳入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目录,为家庭政策出台、完善提供指导。(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妇联)


(3)健全家庭服务体系。加大统筹规划力度,培育家庭服务市场,加强家政行业的规范化、信息化、职业化建设。研究制定月子会所行业规范,推进新兴业态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家庭医生制度改革,提高家庭医生签约率。完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鼓励公益性、专业化家庭服务网站、数据库建设。增加家庭领域专业社工的岗位设置,激励更多志愿者参与公共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提供更多以社区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产品,形成更丰富、更人性、更多元化的现代家庭公共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


(4)着力发展托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公建配套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区县从政策、技术和规范等方面支持高等学校、大型医院、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和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协助有需要的家庭照料孩子。大力发展课后托管、寒暑托以及其他形式临时托管服务,实现90%以上的街道(镇、乡)开设有一种以上的社区儿童托管服务。新婚夫妇、孕妇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妇联、市卫生计生委、团市委、各区县政府)


(5)加大对家庭的福利救助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家庭为单位,向低保、低收入、单亲、失独等困境家庭倾斜的社会福利和救助政策。完善对因病致贫家庭的救助帮困制度。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关心农村家庭和外来务工家庭女性、老人、子女的生活,提供必要的教育、卫生等救助保护。(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市农委、各区县政府)


(6)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家庭养老与社区为老服务支持体系的有效对接,推动社会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体制和机制创新。到2020年,全市养老床位数达到户籍老年人口的3.75%,实现老年妇女基本养老服务应保尽保。在满足不断增长的老年人口养老服务和家庭照顾需求的基础上,减轻女性在家庭中照护年长者的压力。加快推进社区托养机构医养结合发展,完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商务委、市妇联)


5.身心健康:提供安全优质的医疗保障,保持妇女健康的国际水准


主要指标:


(1)女性平均期望寿命(户籍)保持稳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政府)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2/10万以下。(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政府)


(3)婚前医学检查率有所提高。(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政府、市民政局)


(4)女性保健食品质量抽查合格率达到96%以上,药品、化妆品质量抽查合格率达到98%以上,日用消费品质量安全抽查复查合格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


策略措施:


(1)促进妇幼卫生资源优质均衡。强化政府保障妇女健康的责任,保证妇幼保健机构公益性质,加大对妇幼保健专业队伍的培养力度,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实现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健康素养,女性平均期望寿命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坚持将妇女健康保障和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妇幼保健财政经费保障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按照实际管理人口规模,拓展和完善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功能,加强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提高社区卫生妇幼保健服务能力。明确各级妇幼卫生机构总量规模和结构比例,合理配置妇产科医护人员及妇产科床位,提高妇幼卫生资源配置水平和配置效率,促进区域妇幼卫生医疗资源均衡发展。完善妇幼保健质量控制和评估体系,实现妇幼保健全程信息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2)提高围孕产期女性保健水平。进一步提高婚前检查、孕前检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孕产妇系统管理率(户籍)保持稳中有升。进一步健全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网络,优化危重会诊抢救工作流程,促进市内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可持续运营,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积极宣传科学生育养育的知识,鼓励、指导妇女选择科学的分娩和喂养方式,降低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率,0-6个月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85%以上。为女性学习、掌握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知识创造条件,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提高流产后保健服务水平。(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各区县政府)


(3)加大女性常见恶性疾病干预救治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病、乳腺病筛查情况的执法检查。深化政府为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妇女提供妇科病、乳腺病筛查工作,逐步优化筛查项目、完善筛查流程、加强疾病分析及信息化运用,多渠道开展对困难重症妇女的救助,促进妇科病、乳腺病筛查率有所提高。加大对危及妇女生命健康疾病防治、医治和发病原因研究力度。(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科委)


(4)提高女性健康自我保护能力。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加大职业安全监管力度,降低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对患有职业病的女职工给予及时、有效治疗。建立完善生殖健康教育服务机构协调机制,为青春期少女提供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对未婚人流的青春期少女提供心理援助。研究未婚和处于非婚姻状态女性的性健康服务需求,加强监测指导,完善和疏通性健康公共服务渠道。提高围绝经期女性的健康水平,在体检项目和医疗就诊环节中充分考虑年龄因素对女性的影响。落实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政策,强化艾滋病母婴阻断干预,为艾滋病、性病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诊疗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科协、市安全监管局、市教委、市妇联)


(5)倡导女性健康生活方式。加强科学健身理念宣传,推广适合女性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培育女性健身社团,满足女性体育健身需求,提高妇女健身素养。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加强合理膳食指导,提高女性的营养水平。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和理念,建立和完善社区妇女心理咨询和干预网络,加大对女性心理健康问题(如职场抑郁、产后抑郁等)的防治和干预,提高女性心理调适能力。建立妇女常用消费品类别、品种目录和质量监控指标体系,强化质量监督措施,及时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抽查的不合格产品信息,提高妇女用品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科协、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6.权益保障:加大妇女权益保障力度,优化妇女友好型发展环境


主要指标:


(1)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类公益广告制作和播放数量逐年增加。(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


(2)多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体系覆盖率达100%。(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高法院、市妇联)


(3)出生人口性别比降低。(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


(4)杀害、强奸、伤害、侮辱、拐卖妇女刑事案件发生数得到控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策略措施:


(1)营造自觉保障妇女权益的社会氛围。深入开展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普及与妇女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细化和落实相应的配套措施,推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开展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从源头上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加强对妇女权益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应的法规政策。(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妇联、市政府新闻办、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


(2)健全媒体性别平等监督机制。将制作和宣传旨在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广告纳入社会公益类广告制作总体计划,推进传媒主动承担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职责,逐步实现性别平等审视的制度化和常态化。遏制大众媒体中歧视女性的现象,建立监测督查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运用新闻发言人制度,发挥报刊、杂志、电台、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宣传导向作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妇女发展和权益保障的重要信息。发挥群团组织作用,整合行业组织、专业性社会团体资源优势,为妇女发展创设友好型舆论环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市妇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3)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广泛开展法治宣传,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家庭成员自我保护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要求,落实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政府责任,探索和建立符合上海市情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不断完善反对家庭暴力的预防、惩处、救助一体化工作体系,减少家庭暴力发生数。建立家庭暴力接警分性别数据平台,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率保持在100%。加强对司法机关、民政部门、妇联干部、医务人员、学校教师的业务培训。建立社会服务机制,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反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支持社会组织承接反对家庭暴力的项目,参与家庭纠纷调处。(责任单位:市高法院、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妇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


(4)严格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强化政府责任,坚持标本兼治,推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健全宣传倡导、利益导向、全程服务、整治“两非”和统计监测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回归自然状态。加大计划生育执法力度,保障男女儿童平等出生的权利。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生育指导和宣教服务。(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严查侵害妇女权益的突出案件。加大对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打击力度,开展多发、易发案件的研究分析,提出防控对策。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以及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回归社会提供帮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民政局、市妇联)


(6)公共场馆设施建设满足女性特殊需求。在公共场馆设计、新建、改建、验收时,加强监管,体现性别平等意识。聚焦当前硬件建设的重难点,加强“爱心妈咪小屋”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鼓励在公共场所和企事业单位(机构)内设置母婴室或增加母乳喂养设施。修订颁布《上海工程建设规范》和《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根据实际人流量,细化、增加不同类型公共场所女厕位数量或比例,加大对环卫公厕和社会公厕男女厕位比的审核和监管力度,有计划地推进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改建工作,根据家庭照护需求增设第三卫生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文广影视局、市交通委、市教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


(二)儿童发展


1.儿童健康:推进优质健康资源建设,保障儿童最大限度享有公共卫生服务


主要指标:


(1)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户籍)稳定在8‰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7‰以下,新生儿死亡率保持在6‰以下。(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政府)


(2)0-6岁儿童保健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3)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体育局)


(4)中小学校心理健康辅导室配置率达100%,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配置率达100%。(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


策略措施:


(1)优化儿童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切实保证儿童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投入,不断完善儿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提升妇幼保健信息便民服务能力。完善儿童保健管理工作规范,制定口腔等专项保健标准、优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保健服务功能,规范托幼机构保健工作,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98%以上。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年一次常规健康体检,优化完善体检项目。重视0-18岁儿童健康发展全程监测评估,逐步建立相应的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完善残障儿童首诊报告制度,提升残障儿童保健理念,推行政府、医疗机构、家庭、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化供给的保健服务模式。进一步加大儿科医生、儿童保健医生培养力度,加强公共卫生薄弱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并合理配置产科、儿科医疗资源。加强儿童重大健康问题基础研究,积极探索妇幼人群预防保健的有效策略和措施。(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提高妇幼公共医疗资源使用效率。进一步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规范化、网络化,在推行“医疗联合体”的基础上,整合不同层次的妇幼保健医疗资源,提升二级综合医院和社区医院妇幼保健医疗质量。推进母婴保健梯度有序服务,实行孕产妇、儿童属地化服务、分级诊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做好产科、儿科服务项目收费调整,强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产科、儿科服务功能,积极扶持符合政策的社会医疗机构开办儿科服务。逐步试行“1+1+1”分级诊疗制度,优先满足6岁以下、患慢性病或残障儿童与社区家庭医生签约。(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提升出生人口素质。不断完善融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治等为一体的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围孕产期保健与教育,开展孕产妇营养监测和指导。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的质量监控,继续加大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力度。进一步推动儿童罕见病防治工作。规范危重新生儿会诊抢救转运工作,促进市内危重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可持续运营。(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4)促进儿童体质健康。重视儿童的健康参与,加大健康教育宣传,普及用眼卫生、口腔保健、膳食营养、体育锻炼等常识与技能。改善学校和社区内儿童活动场所与体锻设施,强化“家庭-学校-社区”之间的联系与互动,保证儿童每天在校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引导儿童参与社区体育活动。持续改善防止儿童肥胖和近视的外部环境和生活方式,中小学生肥胖率和视力不良新发病率得到有效控制,建立儿童近视情况数据库并动态管理。儿童龋齿充填构成比达到40%。改善中小学生睡眠状况,保证小学、初中、高中生每日睡眠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体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5)促进儿童心理健康。整合优化医院、学校和社区心理健康机构,以及专业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儿童心理健康问题的预防、评估、干预和转介机制。加强学校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加大学校心理健康从业人员培训与管理,逐步完善心理健康教师聘用、考核与晋升制度。针对儿童家长开展各种形式心理健康教育,特别是针对新婚期及孕期夫妇要加强儿童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加快儿童心理健康研究,开展本土化儿童心理健康评估工具研制,逐步建立儿童心理健康监测数据库,监测青少年自杀和自伤性入院状况。(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


(6)重视青少年生殖健康。开展适龄儿童的生殖健康教育,加强幼儿园、小学的生殖保健与性健康教育。优化青春期性教育课程,加强引导,进一步提高中小学生的生殖保健意识与能力,预防少女妊娠和少女人流发生,在中小学校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工作。设立青少年生殖健康公益咨询热线。监测少女人流与少女生育状况。(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团市委、市妇联)


2.儿童教育:实施高位优质均衡教育,进一步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主要指标:


(1)符合条件的3-6周岁儿童毛入园率达到98%以上。(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县政府)


(2)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义务教育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9%以上。(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县政府)


(3)高中阶段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毛入学率达到97%。(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县政府)


(4)0-18岁儿童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市妇联)


策略措施:


(1)引导儿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分层递进、涵盖课内、课外、网络的中小学德育内容和德育工作体系,推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帮助儿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养成文明行为习惯。继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充分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德育中的重要作用。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积极推动实施上海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成果展示项目。(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教委、团市委、市妇联、中福会、市关工委、市司法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


(2)满足学龄前儿童教育需求。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根据人口趋势,科学规划幼儿园建设,不断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加大学前教育新进教师培养培训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按照保教结合理念,探索学前教育向前延伸,逐步满足适龄儿童家庭对学前教育的多层次需求。增设学前特殊教育点,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增加专业化特殊教育供给。(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中福会、市妇联、各区县政府)


(3)保障儿童获得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推进郊区新城、大型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新优质学校集群式办学,扩大郊区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每一所学校的办学水平。推动教师队伍学历水平进一步提高。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师德师风和教学能力。改善学校教师性别失衡状况,提高新增教师中男性比例和小学男教师比例。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和特殊儿童评价体系,深化医教结合,实施融合教育,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特教学校达标建设,建立并完善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工作管理规范,确保特殊儿童获得教育康复的可及性,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8%以上。(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各区县政府)


(4)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深入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积极推进中小学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工作。深化课程教材和教学改革,开展启发式、探究式、研究式教学方法改革试点,修订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改进作业设计,加强考试命题研究。完善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强化兴趣爱好和创造性思维培养,以科学的教育质量观评价中小学生的发展状况。引导家长减轻中小学生课外学业负担。(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妇联)


(5)提升高中阶段教育水平。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优质、多样、特色发展,鼓励高中开展创新素质培育探索和实践,加强对学生学涯和生涯的规划指导,高中阶段符合条件的新生入学率达到97%。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建立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程序透明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模式。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提高办学水平,普通高中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技术教育内容。加强高中阶段残障儿童转衔教育,注重社会适应性及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深化家庭教育指导。注重发挥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的统领作用,进一步理顺家庭教育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公共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家庭教育服务的均等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家庭教育指导模式,推动区县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建设,提高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办学质量,巩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长效机制。发挥学校对家庭教育指导的主体作用,探索将家庭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平台。推动家庭教育立法进程,明确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促进家庭教育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规范0-3岁儿童早期教养指导服务和管理,完善早期教养指导服务网络,增强社区早教指导服务机构作用,支持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早期教养指导服务,探索多样化的早期教养指导方式,提高0-3岁儿童科学育儿指导率,增强家长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区县政府)


(7)构建校外育人共同体。进一步完善区县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校外教育立法研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高效管理的校外教育资源配送服务机制,促进馆校合作、社校合作和校际合作。构建组织规范化、内容序列化、形式多样化、资源社会化、运作科学化、服务人性化的全方位校外教育体系。推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持续开展学生创新和实践基地建设工程,加强社区实践指导站等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加强校外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打造线上线下互动的优秀社会实践项目品牌,积极探索学生社会实践评价机制,着力培养儿童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中外儿童交流,开拓国际视野,提高儿童国际交流、理解、合作和竞争能力。(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文明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外办、团市委、中福会、市关工委、各区县政府)


3.儿童福利:构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不断提高儿童生活水平


主要指标:


(1)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投保率保持在96%以上。(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红十字会)


(2)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标准逐步提高。(责任单位:市残联)


(3)实现贫困家庭儿童文化福利补贴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4)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适时逐步提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策略措施:


(1)健全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儿童医疗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在儿童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优化儿童参保流程,简化投保方式。继续健全和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扩大医疗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引导、支持并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医疗救助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


(2)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建立困境儿童发现机制,设立各类困境儿童档案,全面动态掌握各类困境儿童群体的基本状况,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残障儿童社会支持服务网络,加快专业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社区服务机构的功能。建立医学诊断和身心康复干预相融合的一体化服务模式,促进残障儿童就近体检与康复训练。加大对患重病、罕见病儿童和其家庭的支持力度。深入开展流浪儿童救助和保护工作,以专业服务方法介入街头流浪儿童的救助,为机构内流浪儿童提供文化和法治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救助保护服务。积极协助流出地政府做好流浪儿童的返乡安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红十字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各区县政府)


(3)切实保障困境家庭儿童发展机会。着力做好低保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儿童的教育扶助工作。强化贫困家庭儿童课外文化学习扶助,丰富贫困家庭儿童精神文化生活,为贫困家庭儿童提供文化福利补贴,并逐步提高补贴力度。增强贫困儿童父母的就业意识与就业能力,提升其家庭育儿的经济能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各区县政府)


(4)完善支持孤儿发展的服务体系。建立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完善和规范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探索有效培养院内孤儿心理与社会性健康发展的办法,积极协助孤儿成年后融入社会。切实做好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和社会组织(机构)为社会散居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各区县政府)


(5)深化面向流动儿童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对流动儿童营养、保健、医疗、安全、心理与教育问题的重视,保障流动儿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努力促进流动儿童的社会融合。提升流动儿童家长科学育儿能力,开展面向流动儿童和家长的法治教育和宣传。(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各区县政府)


(6)推动儿童福利组织和工作者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各类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的救助和服务,推动儿童福利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发展,提升专业水平。积极引导儿童服务人员学习社工知识,提升专业服务意识与能力。在各类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开发社工专业岗位,聘用专业社工。推广使用《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妇联、各区县政府)


4.儿童安全:完善多维立体的保护网络,确保儿童安全快乐成长


主要指标:


(1)5岁以下儿童意外死亡率控制在1.5‰以内。(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


(2)上市后儿童专用药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儿童受暴力犯罪侵害的比率逐年下降。(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策略措施:


(1)增强儿童安全意识与自护能力。强化幼托机构和中小学校的安全意识,深化各级各类学校和幼托机构安全教育课程建设,推动《公共安全行为指南》进课程、进课堂,进一步提升安全教育教材的系统化与科学化水平。积极探索适合不同年龄段儿童的安全教育形式与方法,加强家校互动,创建公共安全体验场馆,增强安全教育的实践性与实效性。(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团市委、市妇联、各区县政府)


(2)严控儿童意外伤害。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儿童意外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在中小学队会、班会及家庭教育中增加对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的内容,发放家庭应急包,提升家庭监护儿童的意识与能力。增加儿童安全如厕的设施,健全社区儿童健身设备、游乐设施、室内儿童游乐场所及游乐设施安全标准与检查制度,确保设施安全。(责任单位:市质量技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体育局、团市委、市妇联)


(3)提升儿童食品、用品、药品安全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将儿童食品、用品、药品纳入质量监督专项抽查,重点关注儿童安全座椅、校服,以及校园饮用水的安全质量,严控不合格率。强化校园食品安全教育,中小学生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度达到87分以上,加强对校园连锁超市、学校食堂和供餐企业的监管,严格控制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数。加强儿童安全用药宣传,加强儿童用药不良反应监测,着力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和监测体系,完善相应的调查评估程序与补偿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教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


(4)强化校园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周边安全监控。完善校园周边安全巡逻管控责任制,定期在全市各中小学与幼托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及周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校车安全规范管理,定期对校车安全与驾驶人进行车检、行车监管。强化校园安保队伍建设,提升校园安保队伍的专业化能力。推进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安全工作规范化建设,定期检查其安全工作。(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各区县政府)


(5)确保儿童网络与社区安全。引导儿童健康上网,在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建立非营业性的绿色上网场所,保障儿童安全快乐上网的权利。加大依法严厉打击网吧违规接纳儿童上网的力度,将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规查处率严格控制在1%以内。探索儿童手机上网安全保障办法,引导儿童、家长正确认识手机上网对儿童的影响。教育儿童正确辨识并面对互联网中可能出现的暴力、色情、欺诈等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内容。加大依法严厉打击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和其他不适宜接纳未成年人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力度。(责任单位:市文广影视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明办、市教委、市工商局、市妇联、团市委、市关工委)


(6)完善儿童虐待问题处置办法。建立儿童虐待问题强制报告制度,进一步健全基于社区的儿童保护体系和保护工作流程。完善对被举报监护人监护行为与监护能力的调查评估办法,建立可操作的监护权干预与转移办法,依法剥夺严重虐待儿童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探索为受到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国家监护服务,确保每一个儿童都能得到适当监护。(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团市委、市妇联、各区县政府)


(7)预防和惩治针对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拐卖、绑架、强奸、故意伤害、性侵等严重侵犯儿童人身权利和胁迫、诱骗、利用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依法从严打击操纵、教唆儿童乞讨、卖淫、扒窃等伤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积极防范、制止儿童实施针对其他儿童的欺凌和违法犯罪活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委、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妇联、团市委)


5.成长环境:营造儿童友好型环境,支持儿童全面有个性发展


主要指标:


(1)每位中小学生每学年参加2次以上科普教育基地探究实践活动。(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委、市科协)


(2)儿童图书阅读率提高。(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市教委、市文广影视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委宣传部)


(3)街镇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置儿童之家或儿童活动场所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文广影视局、市文明办)


(4)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团市委、市教委、各区县政府)


策略措施:


(1)建设适宜儿童的优良生态环境。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完善环境质量监测与信息发布,加大PM2.5综合治理,扩大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要充分考虑儿童需求,营造儿童宜居的绿色家园。广泛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和宣传活动,提升儿童和家长的环保意识,鼓励儿童和家长参与环保公益活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妇联、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


(2)拓宽儿童社会参与的领域。发挥少先队、共青团组织的主导作用,深化儿童社会参与平台的建设,培养儿童参与社会的能力与水平。尊重儿童的主体性,在各项与儿童有关的重大决策过程中注重倾听和吸纳儿童的意见与建议,保障儿童对影响其本人和群体的各类事项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加强学校和社区的工作对接,组织和引导儿童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公益实践活动,力所能及参与城市建设,确保高中阶段、初中阶段、小学高年级学生参加志愿者活动分别不少于60学时、30学时、10学时。(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团市委、市教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妇联)


(3)加快建立儿童创新意识和科学素养培育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种子计划”等各类儿童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和儿童科技创新品牌活动,培养激发儿童的科学态度、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全面提升儿童科学素养。推进科普教育基地建设,优化儿童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场馆基地活动“一卡通”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构建学校、专业机构等社会各方的合作机制,开发多学科、多层次的可共享科学教育资源。推动建立上海青少年科创教育孵化基地。(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科协、市教委、中福会)


(4)推进儿童阅读环境建设。推动优秀儿童读物的创作和出版,向不同年龄段儿童提供符合心智发展特征的图书,为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探索将阅读指导纳入学校和社区教育,培养儿童阅读习惯,确保儿童每天不少于半小时的阅读时间。增加对区县少儿图书馆,学校、社区少儿阅览室的投入,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为儿童提供便利的阅读服务。推进实施青少年人文经典读书工程和亲子阅读推广计划,利用上海国际童书展、上海儿童论坛、小伙伴读书会等平台推动儿童阅读的普及,提高儿童阅读水平和质量。(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新闻出版局、市文广影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团市委、市妇联、中福会)


(5)构筑优质儿童文化信息环境。完善法律监控和审查机制,严厉查处和整治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违法广告、读物、音像和网络产品,保护儿童免受不良文化信息影响。控制对儿童伤害事件受害儿童的过度报道。反对利用儿童开展商业广告和商业演出活动,切实保护儿童隐私。加强面向儿童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建设,鼓励、扶植健康向上的儿童歌曲、戏曲、影视、舞台剧、动漫、电子游戏等优秀文化产品创作和推介,推进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艺术向儿童传播。继续办好上海国际少年儿童文化艺术节、全国优秀儿童剧展演、上海国际儿童戏剧展。积极鼓励在上海电视节、上海国际电影节、上海市文学艺术奖等重大文化活动中推广优秀儿童作品,促进儿童国际文化交流。(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明办、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市教委、市政府外办、中福会)


(6)提高儿童闲暇生活质量。保证儿童每天享有自主支配闲暇时间不低于1小时。将闲暇指导渗透于学校和社区教育,引导家长、儿童树立正确的闲暇价值观,有效提升儿童闲暇活动的时间与品质。推进社区儿童活动场所建设,推动街镇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置儿童之家或儿童活动场所,加强社区(街镇)适合儿童健身设施的配备,提高使用率。切实加强儿童文化活动场所建设与管理,积极推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公益性文化、科技设施向儿童免费开放。举办上海国际少儿生活方式展,推动儿童形成科学的生活方式。引导和培育各类儿童社团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外活动。(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文广影视局、市民政局、市科委、市体育局、市文明办、中福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各区县政府)


(7)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有效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完善涉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控制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率与监禁刑率,推动公检法司未成年人案件专办机制联动建设与均衡发展,着力推动未成年人警务建设,加强跟踪回访,完善社会观护体系,加大社区矫正、考察帮教工作,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就学、就业权益。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推进少年法院的创设。推动《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出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教委、团市委、市关工委)


(8)健全儿童权益保障网络。进一步完善与儿童相关的法规、政策体系和司法制度。构筑全社会参与的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体系,为儿童提供专业化维权服务,有效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确保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提供儿童法律援助,进一步扩大儿童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完善和加强维权教育,提高儿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校、社会、家庭对维护儿童权益的认识和实践能力。(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教委、团市委、市妇联)


四、实事项目


(一)在现有的定点医疗机构网上挂号系统上,建立全市妇科病、乳腺病筛查预约平台(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提升妇幼保健机构能级(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政府)


(三)增加新生儿救护专用车辆(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四)依托救助管理站、其他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场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五)建立上海市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检察院)


(六)建设上海少年儿童图书馆新馆(责任单位:市文广影视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实施


1.以规划统领全市妇女儿童发展。本规划是市政府的专项规划,是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市妇女儿童发展的行动纲领。本规划受益对象为本市常住人口中的妇女儿童。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政府是本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根据部门、地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划的实施方案,与部门专项规划、地区总体规划相衔接,同步实施、同步监测、同步评估、同步完成。


2.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组织实施本规划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市、区(县)政府将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相关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绩效考核、工作评估、专项督查体系。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划责任分工,主动履职,各尽其责,做到规划实施有领导协调小组,有定期沟通研究制度,有年度总结计划机制,有多部门合作模式,落实到本部门的年度考核、基层指导和专项检查等工作中。


3.保障规划实施的经费投入。市、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各成员单位应当将规划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财政部门确保本规划重大实事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区(县)财政按照所在地区妇女人均2.5元标准(低于2.5元的要达到2.5元,高于2.5元可按照财力情况确定)、儿童人均1.5元标准(低于1.5元的要达到1.5元,高于1.5元可按照财力情况确定),匹配工作经费(18岁以下女童的人均经费按照所在地区儿童人均标准予以保障)。


4.加大规划实施的宣传力度。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区(县)政府在充分利用各自宣传资源和网络,以多渠道、多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基本原则贯彻落实的成效,宣传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状况,宣传妇女在经济参与和政治社会参与中的作用和贡献。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定期通过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妇女儿童发展状况。


5.发挥妇儿工委的合力优势。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规划的实施,要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资源优势和工作合力,加强多部门合作和协作,共同提高规划实施的整合力和执行力。进一步发挥好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所属统计协调专业委员会、专家评估专业委员会和维权协调专业委员会的专业技术力量,以及下设办公室、妇女工作组、儿童工作组的专职协同力量。


6.强化妇儿工委的工作规范。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五年配合市政府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定期召开年度全体委员会议,通过责任分工制、督促检查制、监测评估制、示范试点制、达标排序制等,推进本规划按期达标。加强主管考评机制,对成员单位和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述职评议。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妇儿工委应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立法监督和视察调研,定期就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重难点问题进行专题检查。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五年评选一次“上海市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先进集体(个人)”、“上海市儿童工作白玉兰奖”,表彰规划实施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举办妇女发展和儿童发展国际论坛,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7.加强妇儿工委的队伍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区(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本区(县)、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配备若干名专职工作人员,培育一支专业性强的专职队伍。市和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成员单位联络员、办公室专职干部、统计监测人员、专家评估人员和维权工作人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8.建立和完善性别平等与儿童优先审视自检机制。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相关政府部门在制定(修订)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出台政策、编制规划、布置计划时,应当注重性别差异及儿童利益分析,自检自审可能对男性、女性及儿童造成的影响,并根据分析结果作出合理合规调整;立法部门、法制办在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技术标准等草案审核时,应当加强性别平等与儿童优先内容的审视。


(二)监测评估


1.完善分性别、分年龄统计制度。建立全社会分性别、分年龄统计制度是全面监测男女两性及儿童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是否得到公平、公正发展机会和公共资源,是实现性别平等、儿童优先发展的重要基础。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区(县)政府应当增强分性别、分年龄统计意识,将分性别、分年龄统计纳入本系统、本地区部门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制度。市统计局要进一步推进、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地区及各行业完善分性别、分年龄指标体系,并纳入经济和社会综合统计制度,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指导各部门、各区(县)充分运用分性别、分年龄数据开展相关政策及项目分析,定期向社会发布分性别和分年龄的统计状况。


2.加强监测与评估工作领导。开展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是实施规划的重要工作手段。通过监测与评估,及时掌握规划目标完成进度和程度,为准确反映妇女儿童发展状况和变化,客观评价规划实施成效,科学预测发展趋势提供事实依据。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协调、监督本规划监测与评估工作,2018年和2021年组织开展本规划中期和终期评估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的统计协调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分级、分类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及建立妇女儿童状况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开展市、区(县)统计监测培训,指导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区(县)政府做好年度统计监测工作;收集、审核监测数据,分析、判断监测状况和发展趋势,提交市级年度统计监测报告和数据报表。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的专家评估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本规划中期和终期评估工作方案,对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和区(县)规划实施情况组织评估督导,提交专家评估报告。由市妇联牵头的维权协调专业委员会负责对实施妇女儿童相关法律法规中的重难点问题进行监测、协调和解决。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规划中期、终期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本规划评估督导工作,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递交本规划市级中期、终期评估报告。


3.提高统计监测工作水平。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将本规划统计监测与本系统部门年度常规统计工作相结合,落实专人负责;确保监测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和达标判断的客观性,加强趋势分析和监测结果运用。各区(县)政府应当健全监测工作机构和机制,将统计监测工作列入责任部门考核内容;认真做好年度统计监测工作,发挥监测数据作用,推动各责任部门采取干预措施,推动有效实施本规划。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政府应当按时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市统计局提交本规划年度统计监测报告和数据报表。


4.提高评估督导工作实效。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完善相应的规划实施情况自查自评制度;根据本规划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结合卫生监测、教育督导、劳动监察、质量监督、工商检查、警务监督等程序,对本系统规划实施状况进行达标判断和评估,查找不足、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各区(县)应当完善本规划评估工作机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在自查自评、专家评估、上级考评、条块互评的基础上,实行受益主体评价和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发现突出问题,采取干预措施,加大发展力度。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政府应当按时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本规划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附件:《上海市妇女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主要指标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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