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6〕3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10 20:32:34
沪府发〔2016〕3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中关于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的规定调整为: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二、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中关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的规定调整为: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照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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