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6〕2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
沪府发〔2016〕2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切实增加老年人社会福利,从今年5月1日起,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一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发放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老年综合津贴。
二、发放标准
老年综合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具体如下:
(一)65-69岁,每人每月75元。
(二)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
(三)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
(四)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
(五)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今后,老年综合津贴标准的调整,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研究确定。
三、申请和审定程序
(一)申请受理
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依托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申请进行受理。
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建立后,安排集中受理阶段,采取行政委托方式由居(村)委会协助并开展申请受理工作。
(二)核对审定
区县民政部门通过本市人口信息系统核对确认老年人的身份信息,按照老年人户籍审定老年综合津贴发放清单。
四、发放形式
老年综合津贴发放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于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分别发放。新增对象或适用发放标准调整的对象,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老年综合津贴制度设立一定年限的追溯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老年综合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敬老卡制作、发放和管理具体事项,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管理办法。
五、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是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象资格审定、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资金保障,落实老年综合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市和区县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协助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六、政策衔接
(一)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实施后,本市不再实行7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免费交通制度,原社会保障卡副卡(敬老服务专用)的使用期截止到2016年6月25日。
(二)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实施后,各区县高龄老人货币化营养补贴不再发放;区县、街道乡镇对老年人一次性节日慰问和实物补贴等可继续保留。
(三)在认定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等困难对象时,老年综合津贴免于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提高老年人福利水平、促进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充实基层工作力量,确保老年综合津贴制度落实到位。
(二)加强资金保障。老年综合津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市与区县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实施老年综合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由区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区县民政部门应设立银行账户,用于老年综合津贴发放,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区县财政部门应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至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津贴资金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杜绝出现挤占、挪用、截留和套取,确保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建立统一的老年综合津贴管理信息平台,加强信息交互,实现老年人口信息的实时比对和动态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老年综合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老年人。采取多种形式,对制度进行宣传解读,及时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确保老年人及其家属知晓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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