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6〕1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沪府发〔2016〕1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14项。其中,取消8项,调整6项。在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中,有2项属于涉密事项,按照规定另行通知。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1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效能,为企业松绑减负,为创业创新清障搭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本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6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6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6项)
一、市交通委(4项)
(一)中小型机械操作工
(二)汽车客运行包装卸工
(三)公路货运装卸工
(四)港口装卸工
二、市农委(2项)
(一)饲料粉碎工
(二)饲料制粒工
附件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6项)
一、市交通委(1项)
港口经营许可[郊区县内河港区的本辖区航线港口客运站审批下放郊区县(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质量技监局(4项)
(一)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D级压力容器)[事项名称调整为“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D级压力容器、GB类、GC2、GC3级压力管道)”]
(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实施主体:授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事项名称调整为“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实施主体:授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及审核(受理权下放区县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
(四)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受理权下放区县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
三、区县质量技监部门(1项)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事项名称调整为“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实施主体:授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仅限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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