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6〕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
沪府发〔2016〕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更好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深化浦东综合配套改革,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具体事项如下:
一、关于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主体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浦东新区各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包括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下同)。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浦东新区各镇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具体如下: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绿化建设外的违反绿化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水务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外的违反水务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五)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外的违反环境保护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六)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者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七)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违反燃气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八)依据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房屋外貌,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九)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依据城市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一)依据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二)依据食品药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路无证照摊点经营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三)依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路无证照摊点经营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四)依据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承租面积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五)依据地下空间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使行政处罚权。
(十六)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七)依据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八)依据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九)本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浦东新区各镇政府集中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后,有关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再行使已由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浦东新区各镇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如有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三、关于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扩大后的行政复议体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等的规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
当事人对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浦东新区各镇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浦东新区政府统一行使受理、审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
四、关于做好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
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是推进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一项内容,也是本市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尝试。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配合做好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浦东新区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做好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划转工作,并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确保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平稳推进。
本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沪府发〔2006〕1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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