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5〕6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11-10 20:37:31

沪府发〔2015〕6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建立健全本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长效机制,着力提高应急管理水平,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是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做好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的重要抓手;是落实“预防为主、常态与非常态管理相结合”原则,实现应急管理关口前移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公共安全,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当前,本市公共安全形势总体可控,但公共安全风险隐患依然存在,在一定条件下仍可能触发、演化为突发事件。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对保障“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幸福安康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的工作原则、重点范围和具体任务


(一)工作原则


1.明晰责任,齐抓共管。落实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和场所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岗位,并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作用,形成责任明确、齐抓共管、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


2.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市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牵头建立健全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的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体系,组织做好相关市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对区县政府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各区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本区域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体系,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的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


3.查改并举,重在治理。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坚持边排查、边治理、重在治理,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落实防范措施、提出解决方案,着力补齐短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引发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


(二)重点范围


将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节。各部门、各单位要立足于源头管理,切实搞好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重点搞好危险源、危险区域的风险管理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场所的隐患排查。


1.危险源。主要包括: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物品主要有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2.危险区域。主要包括: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会对位于此环境内的人员造成健康或安全威胁的区域,主要有地质灾害多发区域、危险海域、危化品仓库等。


3.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场所。主要包括:轨道交通、铁路、航空、水陆客运等公共交通行业;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大中型企业、餐饮、食品加工行业、大型超市、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高层建筑、大型建筑体、地下空间等场所;建筑施工场所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水、电、油、气、通信、广播电视、防汛等公共设施以及公共场所电梯、自动扶梯等特种设备运行场所。


此外,还包括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


(三)具体任务


1.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排摸和掌握本区域、本领域、本单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认真分析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触发因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科学开展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新建或规划建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运的,还要依法严格做好环评、安评等评估工作。风险等级的确定有行业标准的,从其规定。无行业标准的,按照高、中、低三个等级确定,“高”为该风险具有现实威胁或触发条件低,易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为该风险较难控制或有不确定性,可能引发较大突发事件;“低”为该风险具有一定的可控性,但在一定条件下,可引发一般突发事件。具体标准,由各主管部门参照相应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制定。


2.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机制。企业和场所经营单位等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和行业规范,开展日常自查自纠,及时排除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故障、险情。对没有行业规范的,由主管部门牵头或责成企业法人制订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各区县政府、市相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抽查、跟踪复查,要按照“四不两直”要求(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创新检查方式,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全面排查每年不少于一次,重点抽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列为重大安全隐患项目的,要建立台账,持续做好跟踪复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等级,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在3日内排除,或者无需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产停业即可排除的隐患,为三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4日以上且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需要4至6日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需要7日以上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或者因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且生产经营单位自身无法排除的隐患,为一级事故隐患。非安全生产领域的隐患等级划分和标准,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潜在危害大小、整改难易程度和解决时限等因素制定。


3.建立健全风险隐患举报机制。指导社区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鼓励和引导城市网格化管理队伍以及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建立健全风险隐患“啄木鸟”机制,广泛利用各种力量获取风险隐患信息。各区县政府、市相关部门要积极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12345”市民服务热线以及有关行业热线等,进一步完善风险隐患举报受理制度,畅通风险隐患反映渠道,并做好对所举报风险隐患的核查、评估、整改等工作,做到件件有反馈、件件有落实。对重大风险隐患举报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企业和场所经营单位也要建立内部风险隐患举报机制,发动干部、职工及时举报本单位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搞好安全管理。


4.建立健全风险隐患信息管理机制。企业和场所经营单位要对风险隐患进行“台账式、目录化”管理,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要详细记录类别、数量、具体存放位置和物理化学特性等信息,并按照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部门备案。各区县政府、市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区域、本领域危险源、危险区域和隐患数据库或台账,做好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和群众反映风险隐患问题的登记备案,详细记录风险隐患类别、主要风险、责任单位、危险等级、防范措施以及检查人或反映人、主要情况等信息。要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及时更新风险隐患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可靠。同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发挥好信息作用。


5.建立健全风险应急准备和隐患治理机制。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企业和场所经营单位要根据对其评估的风险等级,制定具体应急预案、落实防控措施,做好演练、队伍、物资、资金、技术等各方面的相应应急准备。对发现的各类隐患,已发生或有征兆表明将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要采取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封闭等措施,按照轻重缓急程度,由涉事单位负责迅速整改消除;对一时难以消除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及时发布预警或提示信息,做好防范应对准备,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跟踪评估;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隐患,要向上级部门报告,必要时直接向市、区县政府报告。各区县政府、市相关部门要督促相关单位抓好风险应急准备和隐患整改治理的落实,定期对风险隐患进行检查、监管。要落实首接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接报的重大隐患。同时,要结合区域行业特点、产业分布、人口状况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救援准备,落实好应急救援物资。


三、落实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市相关部门、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加强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分解落实责任,持续深入抓好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


(二)落实长效管理。要牢固树立“以风险为中心”意识和理念,各部门、单位要健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各类规章制度,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机制;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加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投入力度,避免搞形式、走过场。同时,鼓励培育保险业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中的功能作用。


(三)依靠科技支撑。要依靠科技进一步提高风险隐患发现、识别、管理、控制能力;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研究;加强经验总结,提高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突发事件演变规律的科学认识,严格源头管理。同时,探索建立依托相关科研机构、专家团体等的第三方专业化风险隐患评估机制。


(四)搞好督促指导。各区县政府、市相关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场所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搞好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及时掌握排查和整改结果。市、区县应急办要会同民政、安监、卫生、公安等部门加强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其中,对列为高风险等级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一级事故隐患排查结果的,由所在区县政府、市相关部门从2016年起,每年6月30日前,报市政府备案。


(五)深化科普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风险隐患防范意识、增强风险隐患识别能力,科学认识风险隐患,正确运用风险评估结果。市、区县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和场所经营单位要加强培训,大力倡导“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文化。


(六)严格责任追究。发生突发事件的,要倒查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情况。对未建立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制度,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检查、复查和风险评估,未落实风险应急准备和隐患治理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使事态扩大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1.危险源、危险区域(高风险等级)排查结果备案表


2.安全隐患(一级)排查结果备案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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