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5〕4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5〕4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上海主销区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
(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
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上海作为全国粮食主销区之一,粮食自给率低,对外依存度高,确保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至关重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时刻绷紧粮食安全这根弦,进一步增强粮食安全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率先贯彻、主动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切实承担上海主销区粮食安全责任,发挥粮食“大市场、大流通、大基地、大合作、大数据”作用,全面加强本市粮食生产和流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上海粮食市场稳定,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二)建立健全上海粮食安全分级责任体系
全面建立层层负责的本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落到实处。根据《若干意见》明确的任务和要求,市政府全面承担保障本市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承担本市粮食安全相关责任。
各区(县)政府承担保障本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区(县)长在维护本市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1.推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守住粮食生产底线,提高粮食生产质量和效益;2.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不断提升粮食生产综合能力;3.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4.管好区(县)级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5.完善粮食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6.健全区域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粮情监测预警和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稳定;7.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质量监管责任;8.深化区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9.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本市非产粮区相应承担应有的粮食安全责任。区(县)以下各级政府承担的粮食安全责任,由各区(县)规定。各类粮食企业依法承担相应法定责任,或受政府委托承担政策性粮食业务责任。
二、提高粮食生产质量和效益
(一)认真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严守本市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制度,强化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全面落实市、区(县)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重点建设80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功能区内高标准农田占比达到90%以上,农田灌溉系数达到0.73,提升综合生产水平。推进土壤有机质提升和测土配方施肥工程,推广绿肥种植、深耕等培肥地力技术,提高耕地质量。(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审计局)
(二)大力提升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深入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推广绿色增产技术。进一步优化种植结构,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粮食品种。注重先进设备、材料的应用,大力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加强耕地地力跟踪监测,推进用地和养地结合等耕地保护技术,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实施肥料农药减量化,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完善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监测预警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气象服务覆盖率达90%以上,推进科学防灾减灾。(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三)依托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推进各类经营主体融合发展,支持其设施农用地建设需求,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以提高效率。以农资配送、农机服务、专业植保服务、粮食收储运等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经营服务体系,加强粮食社会化服务,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加强粮食生产与流通对接,引导农民改善种植品种,实现优质优价;发展产加销一体化经营,通过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三、完善地方粮食收储体系
(一)抓好粮食收购
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推进收购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充分发挥区(县)粮食购销企业市场主导作用,鼓励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收购,发挥地方储备粮轮换调节作用,建立健全本市粮食收购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区(县)粮食收购保障机制,应收尽收,确保农民种粮卖得出。合理规划布局粮食收购网点,积极推进订单收购、预约收购等方式,方便农民售粮。加强粮食收购网点的粮食烘干设施能力建设,力争到2020年,全市粮食烘干日处理量达到3万吨,并完善粮食整理、运输及检化验设施设备,确保粮食收储质量安全。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反收购政策和坑农害农行为,维护收购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落实地方粮食储备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本市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确保市、区(县)两级储备按时落实到位。优化地方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满足应急调控需要和消费需求。完善地方储备粮库存监管制度,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定期将地方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和布局等信息逐级报送国家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
(三)创新完善地方储备粮运行管理机制
探索建立适合上海实际的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完善现行市、区(县)两级地方粮食储备体系,进一步创新地方储备粮轮换机制,按照市场需求实行动态轮换,既保持储备规模总量的稳定性,又加强储备轮换对市场供应的有效性,充分发挥承储企业积极性,促进储备粮轮换提质增效。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以骨干粮食加工、经销企业合理商品库存为基础,探索建立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异地代储制度,推进市内储备和异地储备有机结合。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完善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发挥中央在沪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调控市场、稳定供应的协同效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
四、增强粮食流通能力
(一)推进粮食大市场、大流通建设
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布局粮食批发市场的设立,充分发挥粮食批发市场吸引粮源的重要作用。推进建设一个辐射力强、功能齐全、设施先进的大型粮食批发市场,形成上海粮食集散中心、价格中心和信息中心。加强现有骨干粮食批发市场的优化整合,合理布局,完善设施,提升功能,引导发展粮食电子商务。科学设立粮油供应网点,加快偏远郊区粮油网点建设,将其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加快推进良友新港物流园区外配套建设,主动融入国家“北粮南运”“东进西出”主通道,努力形成以良友新港为枢纽,市内配送网络为支撑,集散辐射长三角地区的上海粮食物流网络。大力推广吨袋、散粮火车、成品粮集装化等粮食物流方式,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北粮南运”铁路直达班列运输,提高物流组织化、规模化、专业化程度,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储备原粮储存“全散化”,省际流通散粮占比85%。(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
(二)推动粮食大基地、大合作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市场调节、互利共赢,深化与粮食主产区产销合作。支持本市各类粮食企业通过投资、联营、参股等方式,到粮食主产区做大做强做深粮源基地,建设仓储物流设施,推进形成南北兼顾、远近结合、品种多样、规模合理、质量安全、调运可靠的粮源基地体系。鼓励有条件的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国际粮食资源,探索在国外建设粮源基地。积极营造公平开放的营商环境,鼓励和吸引主产区粮食企业到本市投资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合作交流办)
(三)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管理
加快本市“粮安工程”规划建设,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优化市内外区域布局,科学选择适合上海特点的仓房仓型,确保与粮食生产收购、储备轮换、质量安全和市场保供相适应。加快推进地方储备粮库建设和“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到2017年,全市基本消除“危仓老库”。全面推广以绿色智能、节能增效、质量安全和品质保鲜为目标的储粮新技术体系,储备粮库实现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全覆盖,主要品种成品粮储备低温储存、原粮储备准低温储存广覆盖。建立全市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保现有设施数量不减、功能不降、用途不变。(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国资委)
(四)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
紧紧围绕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积极构建粮食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加快推进粮食科研、设计、产业一体化,重点攻克粮食高产稳产、安全储粮、质量安全、现代物流、加工增值和粮情监测预警等方面的重大技术课题,加强粮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将主食产业化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大力推广“中央厨房”供应模式,推进规模化主食生产加工中心建设,推进早餐工程、学生午餐、社区食堂等,支持试点建立一体化主食冷链物流配送体系。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推动粮食企业对外合作,培育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同时,进一步加强政策性业务管理,积极发挥市场主导和示范作用,更好落实保供稳价责任。推进区县国有粮食企业创新经营,做强粮食购销主业,切实承担好粮食收储等政策性业务。(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国资委、市科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委)
五、加强粮食市场调控监管
(一)完善粮食调控机制
把上海粮食安全保障融入全国大市场、大流通的格局中,科学布局,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储备粮吞吐调控市场作用,把握好储备粮轮换时机、节奏与方式,按照市场需求,适时适度组织轮换,提升粮食调控效能。充分发挥骨干粮食批发市场和加工、经营龙头企业在粮食市场保供稳价中的积极作用。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把好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关,发挥好进出口粮食调节余缺和政策导向作用。(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
加强市、区(县)两级粮食应急网络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本市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应急供应网点实施网格化管理,保证中心城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郊区每个乡镇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依托现有社会资源,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经营、物流配送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保持地方成品粮油储备合理规模,满足10~15天市场供应量。(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三)运用“大数据”加强粮情监测预警
建立和完善粮情监测预警体系,健全符合上海实际的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建立部门信息协作机制,探索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加强粮情监测预警和统计分析,努力实现预警先兆,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权威粮食生产、消费、价格等信息。(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农委)
(四)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企业信用公示和联动响应,形成监管合力,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坚决打击囤积居奇、以次充好、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强依法治粮,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强化区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责,确保粮食流通秩序良好。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本市辖区内中央储备粮等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质量技监局)
六、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
(一)加强源头治理
整合资源,形成和优化全市统一的耕地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监测数据共享。严格保护耕地质量,加强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管,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使用,引导农民施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确保粮食生产质量安全。加大政策扶持,推进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回收和集中处置,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绿化市容局)
(二)完善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加强粮食质量检验监测能力建设,依托现有检验监测机构,完善粮食企业和粮食批发市场的检验监测体系,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和风险评估体系。加强粮食及其制品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建立污染粮食处置长效机制,推进单收单存、无害化处理或限定用途定向处置。全面推进粮食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强化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商务委)
(三)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依法加强市有关部门粮食质量监管职责,强化区(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实行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在街镇(社区)、村(居)委会配备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宣传员,充分发挥隐患排查、信息上报、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作用。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法规、标准。建立健全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粮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农委)
七、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
(一)深化爱粮节粮宣传教育
加强节粮宣传周主题宣传和新闻媒体宣传,发挥全国中小学生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作用,大力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大力倡导“光盘行动”,重点推进单位食堂和学校、社区食堂等爱粮节粮,减少粮食浪费。(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机管局、市教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二)全面实施节粮减损
提高粮食生产与收购组织化程度,加大粮食收割机械更新力度,增强收储企业收购粮食科学烘晒、整理及安全储存能力,减少粮食收割收购过程中的损失。推广绿色储粮新技术,延缓粮食陈化速度,减少粮食储存环节的损耗。积极推广粮食物流、加工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提高粮食流通效率,减少过度加工,降低粮食损耗,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八、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一)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
建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市各有关部门参与的本市粮食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推进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落实,组织实施监督考核,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
各区(县)政府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市、区(县)有关部门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粮食储备仓库纳入建设重点,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积极协调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粮食收储的信贷支持。完善粮食补贴政策,落实好储备粮保管等相关补贴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及风险分散机制,对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鼓励粮食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规避流动性风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粮食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市农委、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
(三)加强监督考核
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监督考核办法。考核工作实行重点考核与全面监督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其他有关部门)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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