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5〕2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5〕2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农民工是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加强社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坚持将加强城市人口管理和优化农民工服务有机结合,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搞好农民工就业培训和劳动保障
(一)继续搞好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在各区县、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农民工求职服务窗口或专门服务场所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的专业性和多样性,通过手机、网络等新媒体,提升服务效率,提高农民工就业岗位供求匹配率。按照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为重点发展行业的用工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保障人力资源供给。
(二)推进在岗农民工的技能提升培训。根据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农民工培训需求,合理确定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落实各项培训资金。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和企业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农民工自主参加市场紧缺、产业急需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将农民工技能培训的重点转向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培训,进一步提高具有中、高级职业技能农民工的比例。同时,发挥行业协会和企业的作用、加强对在岗农民工的在职教育。鼓励农民工积极参加企业开展的“新型学徒制”试点,落实相应补贴,积极推动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与企业对接,提升农民工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素养。
(三)搞好农民工的用工权益保障。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继续搞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及时调处各类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整治力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群体性欠薪欠保事件的工作机制,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
(四)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将相关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加大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力度,保障符合规定但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女性农民工的特殊劳动权益,持续开展外来务工女性健康实事项目,惠及更多女性农民工。
二、加强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务
(五)认真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纳入本市教育发展规划。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尽可能地多招收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对在公益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稳妥有序地做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本市参加升学考试的工作。
(六)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加强对城中村、棚户区的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大型企业可按照“政府规划、企业投资、市场运作”的模式,建设与农民工用工规模相适应的农民工集体宿舍。通过实有人口和实有房屋管理信息平台,准确掌握农民工房屋租赁和居住登记信息。
(七)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措施,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和精神卫生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加强重大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以居住点、工作点、分娩点为抓手,落实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责任,为农民工提供生育指导、优生优育、避孕节育、预防艾滋病等咨询服务,落实农民工免费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发放。
三、丰富文化生活,加强人文关怀
(八)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大型企业要在农民工集体宿舍等区域实现宽带、高清有线电视的全覆盖。有条件的企业可在厂区、工地、生活区等区域,为农民工提供广覆盖、多热点的无线网络。整合各种社会资源,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动员更多的青年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积极参加青年文化节、妇女之家等活动。
(九)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农民工崇尚健康向上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加强农民工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进一步提高农民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有条件的企业要开设“心理咨询室”、“心理热线”等为农民工提供心理疏导服务。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担任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参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等评选表彰。
四、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十)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市政府已经成立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县政府要相应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十一)创新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积极做好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工作,在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对有困难的农民工及其子女进行帮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
(十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基础信息管理。加强和完善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在现有各部门的农民工调查统计平台的基础上,依托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统一的农民工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对农民工总量和结构、产业分布和行业分布等信息的研究工作,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十三)营造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宣传农民工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农民工中的先进典型,及时解答和处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每两年开展一次上海市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农民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努力营造农民工在岗位上爱岗敬业、在社会中遵纪守法、在家庭里和睦相处的良好氛围。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察,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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