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2019〕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11-10 23:44: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2019〕22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以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目标,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法规标准,创新管理制度,强化技术支撑,夯实安全基础,提升服务品质,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水平和服务品质。


统筹协调,改革创新。构建规划、建设和运营衔接高效、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优化运营管理和公共安全防范技术体系。


预防为先,防处并举。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加强应急演练和应急队伍建设,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构建多方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三)健全管理体制机制。


市交通局负责监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做好运营管理、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牵头召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联席会议,根据应急预案调动行业装备物资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市公安局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线路预控规划。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专业规划,指导监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做好轨道交通建设。市应急局负责协调相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消防安全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置。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安全工作职责。


有关区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和车站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运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法规规定的责任和措施。


(四)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1.依据相关法规和规范,适时修订《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


2.以保障建设质量和安全运行为重点,修订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3.以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为重点,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完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地方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市交通局,运营单位)


4.以防范处置和设备配置为重点,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交通局,运营单位)


(五)科学编制规划。


1.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相协调,科学确定线网布局、规模和用地控制原则与要求,满足公共安全需求,与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有机衔接,主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


2.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发展方向相适应,充分考虑与航空、铁路、道路客运、城市公交等交通的换乘接口,将安全和服务要求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有关区政府)


(六)做好规划建设运营环节衔接。


1.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要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建设单位、运营单位)


2.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在审批时要以书面形式征求市交通局、市公安局意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


3.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的交接管理,完善交接内容和程序。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运营前安全评估;未通过运营前安全评估的,不得投入运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建设单位、运营单位)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要按照相关规定划定保护区。运营期间在保护区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作业单位或个人在进场实施作业前应按照《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及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有关区政府,建设单位、运营单位)


(七)夯实运营安全管理基础。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提高事故预防能力。(责任单位:运营单位)


2.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统,推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应用,对运营全过程、全区域和关键设施设备进行监管,提高运行监测、自动报警、应急处置等应用能力。(责任单位:运营单位)


3.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建立健全运营服务指标体系和统计分析制度、服务质量考评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监管。(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应急局,运营单位)


(八)强化关键设施设备管理。


1.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站台门等关键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准入技术条件,加强列车运行控制等关键系统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局,建设单位、运营单位)


2.建立健全并落实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修技术规范和检测评估、维修保养制度,确保设施设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责任单位:运营单位)


3.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关键设施设备全生命周期数据行业共享机制和设施设备运行质量公开及追溯机制,加强全面质量监管。(责任单位: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


(九)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1.鼓励有关院校设置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专业或者专业方向,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体系、职业技能鉴定机制。(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交通局,运营单位)


2.严格职业准入制度,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岗位工作。规范和强化行车值班员、行车调度员等重点岗位职业水平评价,建立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名单制度。(责任单位:运营单位)


3.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教育。加强对列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强化“四态”检查,严查“三违”作业,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工作岗位。(责任单位:运营单位)


(十)加强日常巡检防控。


1.制定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相关经费投入,及时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施设备。(责任单位:运营单位)


2.加强涉恐情报信息搜集,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的要及时通报和预警,根据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有关区政府,运营单位)


(十一)规范安全检查工作。


1.依法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约定实施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管制物品和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要妥善处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责任单位:运营单位)


2.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及操作规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十二)加强社会共建共治。


1.构建公安、交通等部门及运营单位、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协同防范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政府部门、运营单位与街道、社区之间的协调联动,推广“警企共建”“街企共建”等专群结合的综治模式。(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有关区政府,运营单位)


2.根据我市轨道交通站点覆盖、安防需求等因素,探索建立轨道交通警力动态优化调整机制,保持警力与工作任务相匹配,提升公共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


3.在重大节假日或敏感节点在城市轨道交通重点车站加强武警巡逻工作,增强对恐怖行为的震慑力。(责任单位:武警重庆市总队)


4.积极招募志愿者,鼓励城市轨道交通“常乘客”参与公共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公众安全防范能力。(责任单位:运营单位)


(十三)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完善运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编制应急处置手册,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现场操作规范、流程。适时修订《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和处置要求。以应急保障为重点,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救援处置、应急物资配置等标准体系。(责任单位:运营单位,有关区政府,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


(十四)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配备满足需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加强专家队伍和车辆、供电、运输、信号、线路等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培训,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责任单位:运营单位,有关区政府,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


(十五)强化现场处置应对。


1.强化运营单位先期处置能力,通过广播系统、乘客信息系统和专人引导等方式,引导乘客快速疏散,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排除故障,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利用广播、微信、微博等媒体,加强营运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及时进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志愿者在应急处置中的积极作用,提高乘客自救互救能力。(责任单位:运营单位)


2.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工作机制,公安、应急、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运营单位、街道、社区要密切协同联动。(责任单位:有关区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运营单位)


(十六)加大综合政策扶持力度。


1.加大城市轨道交通财政扶持力度,保障可持续安全运营需求,建立与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财政补贴机制,科学确定财政补贴额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局)


2.保障公共安全防范所需资金并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建立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长效机制,确保设施设备维护维修、更新改造和隐患整治资金到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运营单位)


3.在保障运营安全前提下,支持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以综合开发收益支持运营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可持续。(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国资委,运营单位)


三、工作要求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十八)强化工作落实。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创新管理方法,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十九)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加强宣传,及时发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营造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良好氛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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