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9〕9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10 23:52:5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庆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9〕9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速、扩面,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扩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认真落实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要求,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为重点,聚焦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维护好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等目标任务,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效盘活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二、试点范围


本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为全市整建制推进。各区县(自治县)和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要对照试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分类组织实施。


(一)基本完成改革试点工作的巴南区、永川区、梁平区在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探索,力争在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二)2018年被列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县推进试点的万州区、黔江区、九龙坡区、渝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綦江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武隆区、云阳县、奉节县,对标中央要求,增添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试点任务。


(三)新开展试点的涪陵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北碚区、南川区、大足区、荣昌区、开州区、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万盛经开区,结合试点工作安排和试点任务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快组织实施。


三、主要任务


以《意见》明确的改革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抓好以下试点试验工作。


(一)按期高质量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程序、清理范围、权属确认、价值评估、账目调处等要求,全面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并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落实好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政策。健全完善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本轮清产核资结束后,以后每年末对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进行清查核实,清查结果逐级审核上报。


(二)全面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按照《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渝农发〔2018〕325号)要求,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妥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明确政策底线、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备案制度。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制定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工作监督,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序。要注重保护外嫁女、入赘婿、现役义务兵、在校学生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在股权设置上,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制度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股分红。设置集体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在章程中明确集体股收益的使用和监管制度,一般不再另外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在股权管理上,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指导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完善章程制度、健全治理机制,防止少数人操控。


(四)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积极探索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公示、鉴证等制度,把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落实到位。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鼓励实行年度分红制度。结合实际确定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继承的条件和程序,探索集体资产抵押贷款办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


(五)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按照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衔接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工作。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一步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


(六)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施好中央财政资金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稳步推进农村“三变”改革,2019年每个涉农区县新增2—3个村开展试点,在条件成熟的村推广改革经验。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支持贫困区县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通过入股或参股等形式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盘活集体资源资产。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承接农田水利、机耕道路、土地整治、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护。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生活等经营性服务。支持通过托管服务等形式整合利用好组级集体资源资产。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社“三社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集体资产入场交易,公开规范运行。


(七)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加强县乡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稳定农村财会队伍。用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等系统和监督管理平台,提高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财务会计核算等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落实民主理财制度,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益。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强化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离任审计,对财务混乱的村集体,及时组织力量整顿。


四、进度安排


2018年被列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县推进试点的14个区县,2019年10月20日前完成试点任务,并以本区县名义向市政府报送总结,同时抄送市农业农村委。新开展试点的21个区县按照以下进度倒排工期、加快推进。


(一)制定方案(2019年8—9月)。对照试点任务,细化分解、落实责任、明确措施,编制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于2019年9月底前以本区县名义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审核批复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2019年9月—2020年8月)。细化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工作组加强调研指导和改革经验推广。


(三)评估验收(2020年9月)。各区县对照试点任务和绩效要求,对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开展评估验收。在此基础上,以区县为单位开展自查自评。市级视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评估验收。


(四)总结完善(2020年10月)。对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各区县于2020年10月20日前形成总结报市政府,抄送市农业农村委。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改革专项小组统筹指导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各区县要建立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有关部门协同抓的工作机制。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统筹协调、精心组织,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密切协作,形成整体合力,共同研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二)强化培训宣讲。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形式层层开展培训,加快构建一支掌握理论、熟悉政策、擅长操作的专业人才队伍,及时启动改革试点工作。加大改革宣传力度,把有关政策原原本本贯彻到农村基层,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三)强化改革研判。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对矛盾纠纷要依法妥善处置。要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经论证符合改革方向、具有推广价值的要及时推广。


(四)强化跟踪问效。按照有关要求适时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督查,重点就组织领导、推进措施、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对进展较慢、推进不力的实行蹲点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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