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9〕8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11-10 23:52:5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9〕8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保证我市退役士兵享有的保障待遇与服役贡献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广大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在既有制度框架内,抓住主要矛盾,坚持问题导向,深挖制度潜力,创新政策措施,依法合理解决我市广大退役士兵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接续政策,使他们退休后能够享受相关待遇,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优待,体会到社会尊崇。


二、政策措施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适用以下政策。


(一)允许参保和补缴。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超过本人军龄年限的补缴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意见)。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按我市现行规定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本实施意见进行补缴。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按我市现行规定予以解决。


(二)补缴责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其中,市级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安置的由市财政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区县安置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区县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市级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安置的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政府补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市财政对区县给予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其中,缴费工资基数按照申报补缴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缴费费率按相关规定执行。完清缴费后按规定记录个人权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缴费费率参照我市用人单位退休人员不足缴费年限补缴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缴费工资基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缴费费率按相关规定执行,补缴资金均由补缴责任单位承担。补缴时参保地在市外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费率按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保和补缴手续。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区县安置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军龄、提出申请;市级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安置的退役士兵到接收安置单位所在区县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军龄、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认定信息及证明材料分别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全力解决好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我市贯彻落实工作由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建立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财政、人力社保、医疗保障、税务、审计、民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区县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保障工作经费、工作力量,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二)加强督导落实。市、区县有关部门要对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登记造册,制定方案,核算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其中,涉及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工作,要结合实际加快进度,争取尽快完成工作任务。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督促所属企业落实补缴责任,中央在渝企业由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落实,市属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等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区县所属国有企业由有关区县政府负责督促,其他企业由企业所在区县政府负责督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协调市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落实补缴责任。市、区县两级要建立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完成任务的,要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三)强化帮扶援助。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本实施意见缴费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予以帮助。要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于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应主动就业创业,用工单位和退役士兵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未参保和断缴问题。实施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重庆市税务局等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允许参保和补缴……重庆市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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