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9〕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9〕9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和乡镇(街道)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显著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社会满意度。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须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一)强化事前公开。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统筹推进全市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市、区县司法局会同编办、公务员局、人力社保局分级负责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的资格进行清理、审查、确认、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本单位的执法事项、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有关事项的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细化形成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一并向社会公开。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重庆市行政执法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发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确定本系统须现场出具的执法文书种类。行政执法人员在规定情形下应主动出具相应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等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加强事后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报送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四)完善文字记录。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系统统一适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完善本系统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制定本系统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五)规范音像记录。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制定本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纳入本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可以不作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必须纳入本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研究制定本系统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本系统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单位执法具体情况,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六)严格记录归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七)发挥记录作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积极作用,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八)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本单位承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应做到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审办分离”。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配强工作力量,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无内设机构或审核人员数量不足的行政执法机关,可通过设立法制审核专岗或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法制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要探索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九)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本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本系统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标准。其中,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十)明确审核内容。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是否滥用职权、是否存在明显不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十一)明确审核责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实际,编制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规定,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积极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
(十二)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市政府办公厅牵头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化推进政务服务“全渝通办”,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渝通办”全覆盖;优化“渝快办”移动政务服务品牌,全面推动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便捷化、智能化水平,最大程度利企便民。市司法局牵头推进重庆市行政执法信息和监督网络平台项目建设,逐步构建覆盖全市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形成行政执法主题数据库,实现对全市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十三)推进信息共享。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司法局负责完善全市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全国统一规范的执法数据标准,制定本市执法信息数据规范。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加快推进全市各类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采取一次报送、多方共用的方式,切实减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工作负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执法信息系统要通过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即时向重庆市行政执法信息和监督网络平台推送本单位执法信息。
(十四)强化智能应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探索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依托重庆市行政执法信息和监督网络平台,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六、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统筹推进全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等工作。各区县政府参照市级层面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市、区县政府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履行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本单位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普法宣传。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带动引领作用,强化系统规范和标准统一,并率先推行、以上带下。
(十六)健全制度体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有效衔接,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十七)保障经费投入。市、区县政府要建立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本系统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标准配备执法装备,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
(十八)加强队伍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经公共法律考试和执法培训合格的,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需参加执法培训,可免于公共法律考试。按照司法部统一要求,换发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建立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平时考核。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待遇,按国家规定落实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
附件:1.重庆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重庆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重点任务分工
3.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范围说明
附件1
重庆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唐良智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邓恢林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王余果 市政府副秘书长
丁先军 市委编办主任
谢江南 市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
张德宽 市司法局局长
封 毅 市财政局局长
唐英瑜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罗清泉 市大数据发展局局长
李 淮 市公务员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有关工作任务结束后自行撤销。
附件2
重庆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 重 点 任 务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
1 | 统筹推进全市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 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 持续开展 | ||
2 | 对全市行政执法主体、人员的资格进行清理、审查、确认、公开。 | 市、区县司法局会同编办、公务员局、人力社保局负责 | 2019年10月底 | ||
3 | 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本单位的执法事项、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9月底 | ||
4 | 明确有关事项的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细化形成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向社会公开。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9月底 | ||
5 | 确定本系统需现场出具的执法文书种类。 |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9月底 | ||
6 | 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等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持续开展 | ||
7 | 作出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持续开展 | ||
8 |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9月底 | ||
9 |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报送制度。 | 市司法局 | 2019年11月底 | ||
10 | 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持续开展 | ||
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 |||||
11 | 制定完善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0月底 | ||
12 | 制定本系统的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 |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0月底 | ||
13 | 制定本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9月底 | ||
14 | 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2月底 | ||
15 | 研究制定本系统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本系统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0月底 | ||
16 | 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持续开展 | ||
17 |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持续开展 | ||
18 | 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2月底 | ||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
19 | 明确本单位承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应做到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审办分离”。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9月底 | ||
20 | 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无内设机构或审核人员数量不足的行政执法机关,可通过设立法制审核专岗或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法制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9月底 | ||
21 | 探索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持续开展 | ||
22 | 制定本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9月底 | ||
23 | 编制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规定。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9月底 | ||
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 |||||
24 | 深化推进政务服务“全渝通办”,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渝通办”全覆盖;优化“渝快办”移动政务服务品牌,全面推动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 | 市政府办公厅 | 持续开展 | ||
25 | 推进重庆市行政执法信息和监督网络平台项目建设,形成全市行政执法主题数据库。 | 市司法局 | 2019年12月底 | ||
26 | 完善全市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本市执法信息数据规范。 | 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司法局 | 2019年12月底 | ||
27 | 加快推进全市各类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采取一次报送,多方共用的方式,避免多头报送、重复报送执法信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执法信息系统要通过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即时向重庆市行政执法信息和监督网络平台推送本单位执法信息。 | 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司法局牵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参与 | 持续开展 | ||
28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持续开展 | ||
29 | 依托重庆市行政执法信息和监督网络平台,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 | 市司法局 | 持续开展 | ||
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 |||||
30 | 建立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组织领导机制。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8月底 | ||
31 |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持续开展 | ||
32 | 组织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培训和普法宣传。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持续开展 | ||
33 | 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 | 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委督查办、市政府督查办、市司法局 | 持续开展 | ||
34 | 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 | 市、区县财政局 | 持续开展 | ||
35 |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 | 市司法局 | 持续开展 | ||
36 | 制定本系统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2月底 | ||
37 |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平时考核。保障执法人员待遇,按国家规定落实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 | 市公务员局、市人力社保局 | 持续开展 |
附件3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范围说明
按照我市党政机构改革精神,对本方案中“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范围及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市委工作机关管理机关:市委保密办(市国家保密局)。
二、市委工作机关挂牌机构:市档案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电影局、市政府侨务办、市网信办、市政府台办。
三、市政府组成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
四、市政府直属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人民防空办。
五、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能源局、市教育矫治局、市林业局、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
六、市政府派出机构:两江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七、中央在渝直属机构:按照所属国家部委的工作方案推进。
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其他组织。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