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9〕4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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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


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9〕4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厘清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精神,按照《重庆市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1.科学界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对标对表中央改革方案,首先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与人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作为各级财政优先保障的支出事项,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2.有效引导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政策预期。财政保障标准要坚持合理适度。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适时调整财政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兼顾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不吊高群众胃口,始终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3.合理划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权责。充分体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共性、普惠性,在确保各级财政承担的支出责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明确市与区县支出责任,逐步规范、适当简化分担方式,并向困难地区倾斜。


4.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与专项领域改革。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与各专项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衔接,加强制度设计,协同推进改革,成熟一项、改进一项、推行一项。我市先行改革与中央后续政策调整精神不一致的,按照中央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到2020年,市与区县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权责更加清晰、财力更加协调、标准更加合理、保障更加有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更加健全,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国办发〔2018〕6号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渝府办发〔2017〕184号),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重点保障的事项,优先纳入市与区县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目前暂定为8类18项,分别是:义务教育类,包括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义务教育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学生资助类,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类,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基本养老保险类,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基本医疗保险类,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基本卫生计生类,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基本生活救助类,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补助、残疾人服务3项;基本住房保障类,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暂未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其他事权,将按照中央改革要求,在分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明确。


(二)制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保障标准。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保障标准由市政府在中央授权的地方政府事务范围内统一制定和调整。保障标准的制定要充分考虑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兼顾财力可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中央已经明确国家基础标准的9个事项中,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义务教育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3项,继续按国家基础标准执行;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3项,我市执行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等3项,因我市执行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后继续执行,以后年度逐步缩小与国家基础标准的差距。中央明确由地方制定标准的9个事项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救助等5项,我市已有明确保障标准,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残疾人服务、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受灾人员补助、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等4项,市级制定对区县的政策标准,区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保障标准。


(三)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支出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区县财力状况,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市与区县按比例分档分担。


1.义务教育类。


(1)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市与渝东北、渝东南地区区县按8∶2的比例分担,市与渝西地区区县按5∶5的比例分担,市与主城区区县按2∶8的比例分担。


(2)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地方规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区县财政承担作业本等其余事项所需经费。


(3)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市与渝东北、渝东南地区区县按8∶2的比例分担,市与渝西地区区县按5∶5的比例分担,市与主城区区县按2∶8的比例分担。


(4)义务教育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试点所需经费使用中央资金;地方试点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中央财政给予的生均定额奖补资金下达;区县自主实施的,由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学生资助类。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市与区县按8∶2的比例分担。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贫困户提标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6)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市与区县按8∶2的比例分担。


(7)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市与渝东北、渝东南地区区县按8∶2的比例分担,市与渝西地区区县按5∶5的比例分担,市与主城区区县按2∶8的比例分担。


(8)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市与渝东北、渝东南地区区县按8∶2的比例分担,市与渝西地区区县按5∶5的比例分担,市与主城区区县按2∶8的比例分担。


3.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类。


(9)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市级统筹中央资金,依据区县困难程度、年度任务量和上年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


4.基本养老保险类。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补助基数每5年核定一次,提标增支部分市与渝东北、渝东南地区区县按8∶2的比例分担,市与渝西地区区县按5∶5的比例分担,市与主城区区县按2∶8的比例分担。


5.基本医疗保险类。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补助基数每5年核定一次,提标增支部分市与渝东北、渝东南地区区县按8∶2的比例分担,市与渝西地区区县按5∶5的比例分担,市与主城区区县按2∶8的比例分担。


(12)医疗救助。市级统筹中央资金,依据区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


6.基本卫生计生类。


(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补助基数5年核定一次,提标增支部分市与渝东北、渝东南地区按8∶2的比例分担,市与渝西地区按5∶5的比例分担,市与主城区按2∶8的比例分担。


(1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补助基数每5年核定一次,提标增支部分市与渝东北、渝东南地区区县按8∶2的比例分担,市与渝西地区区县按5∶5的比例分担,市与主城区区县按2∶8的比例分担。


7.基本生活救助类。


(15)困难群众救助。市级统筹中央资金,依据区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


(16)受灾人员补助。对达到市级救灾应急启动响应条件的,市级统筹中央资金,对受灾区县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


(17)残疾人服务。市级统筹中央资金,依据区县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


8.基本住房保障类。


(18)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以区县为主,市级依据现行财政体制明确分级分类政策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上述18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中,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8项,按照脱贫攻坚政策,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政策稳定,涪陵区、南川区、潼南区脱贫摘帽后,比照市与渝东北、渝东南地区区县分担比例执行,保持3年不变。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部门管理职责。


市级有关部门在中央授权范围内,按照改革要求完善市级保障标准和补助标准,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市与区县政府承担的职责。对部门间交叉重叠的事项,要理顺部门间职责关系,实行归口管理,改进资金分配和管理方式。市财政要确保对市级支出责任足额投入,区县财政要确保区县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市、区县两级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完善市与区县财政体制。


根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调整完善市与区县收入划分,优化财力格局,逐步规范和统一市与区县的分档标准和分担比例。进一步完善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将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确保相关支出责任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


(三)加强预算管理和信息支撑。


加强项目预算管理,市财政要根据保障标准和支出责任,优先安排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转移支付。区县财政要完整、规范、合理、足额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并按照要求加大预算公开力度。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应依托大数据平台,规范数据采集制度,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落实各方责任提供技术支持。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的落实情况、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到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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