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9〕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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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庆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9〕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8日
(此文有删减)
重庆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通过落实带量采购、全程监控、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等措施,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切实降低群众药费负担,提高群众用药安全。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医疗机构和药品范围。医疗机构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含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立医院(主要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结核病院、职业病防治院等)、国企医院、在渝部队医院。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范围为国家组织集中采购选定的药品(指定规格,以下简称中选药品)。(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确定中选药品采购数量。根据上年度我市医保系统各医疗机构总用量的60%-70%,确定我市中选药品采购数量。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数量的前提下,可采购非中选药品,采购的非中选药品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三)确保中选药品使用。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督促医疗机构按本方案执行。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采购用药目录,确保优先使用,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药事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临床医生的培训引导,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在合同期内药品采购达到合同约定量。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安排、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方面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规定严肃处理。进一步完善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医保局、市药监局)
(四)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严格执行中选药品的国家集中采购价格,各医疗机构及医联体不得再次议价。对未中选药品,联动执行联合采购办公室议价结果,对议价范围外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药品,执行全国最低价,同步调整其价格。对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患者使用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的,通过另行制定配套措施,渐进调整支付标准,3年内调整到位。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五)加强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的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牵头单位:市药监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六)保障中选药品供应通畅。生产企业自主中选有配送能力、信誉度高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不得设置配送门槛。生产企业应在我市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并与重庆药品交易平台智能追溯系统互联互通。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要相应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七)建立医保预付金制度,保证及时回款。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5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条件成熟时探索试点医保直接结算。(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八)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杠杆调节作用。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建立预留金制度,对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实行按月监测、季度结算、年终清算。将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回款情况纳入总额预算考核指标体系,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和未完成合同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减少下一年度医保基金总额预算额度。(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九)推动公立医疗机构薪酬结构优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十)加强风险研判和应急保障工作。认真研判工作推进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医疗机构作为医患矛盾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制定预案,迅速反应。市级有关部门要制定应急措施,有效防范各种风险,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平稳实施。(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药监局)
三、工作进度
(一)准备阶段(2019年3月前)。开展调研,征求各方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市级有关部门拟定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的配套政策。
(二)实施阶段(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出台配套政策,开展宣传培训,加强医务人员教育,完成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挂网工作,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组织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要求采购使用试点品种。加强中选药品价格、中选企业供货情况和舆情监测,及时处理群众用药问题。强化监督,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和非法倒药行为,建立监测考核机制。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2-3月)。对公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采购使用量完成进度缓慢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督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总结推广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提高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优化药品使用结构。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任务,市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广泛宣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政策,正面引导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营造全社会人人知晓、广泛支持、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市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上舆情监管,如遇重大突发敏感舆情,启动试点工作小组会议。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做好中选药品常态储备工作,积极引导本地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药品生产供给能力。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医保基金使用。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抓好中选药品在医院终端的使用工作,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牵头对医疗机构和临床医生进行培训宣传,做好患者合理用药的风险防控。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中选药品和替代药品的使用管理,引导医疗机构主动参与积极配合,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指导公立医院改革等。
市医保局:负责我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出台医保支付标准,开展对全市医保系统工作人员培训和指导,督促落实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的政策。将中选药品采购、使用、回款情况纳入医保总额预算考核体系,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监测分析、定期通报、督促检查、总结评估等工作。
市药监局:负责加强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质量监管,为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工作提供质量评价技术支持,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停产报告措施。
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负责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挂网等具体实施工作,做好企业的培训,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及时做好配送工作及其与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做好对中选药品和替换药品用量的监测,分析和定期上报工作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等部门组成重庆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小组,负责试点期间全市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负责日常事务。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担任第一责任人,亲自挂帅、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切实落实好试点工作。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试点工作小组报告。
(二)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强化部门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推动政策落实。各区县政府要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形成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工作合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政策,有效引导群众预期,回应社会关切。要系统组织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和医保部门工作人员等进行专项培训,引导病人合理用药。
本方案自2019年3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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