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任务分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11 02:22:4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


任务分工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9〕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尊重科研人员创新主体地位,坚持以信任为前提放权到位,以结果为重点管住底线,以问题为导向服好务,按照“能放尽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科研管理与服务的重点环节,强化项目单位法人责任,重点开展减程序、减材料、精简牌子等活动,深入推进第三方管理与服务,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多出高水平成果,不断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主体责任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制度设计,优化科研服务,清理科技评价活动中涉及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开展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高校、科研院所要强化法人主体责任,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强化服务意识,推行一站式服务,让科研人员少跑腿,让服务信息多跑路。强化科研人员的主体地位,赋予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研究内容自主决定,技术路径自行选择,经费预算自主调整,绩效自主分配,结余经费限期留用,成果效益自行分配,充分激励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


三、不断强化科研诚信意识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科研事中事后监管,区分改革创新的无意过失与失职渎职的明知故犯,管好秩序和底线。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重点强化科研诚信建设,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实行关键节点管理,切实减少科研活动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和审计等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纳入常态化管理。科研人员要强化契约精神和自律意识,严格自律坚守底线,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维护诚实守信的良好创新环境。


四、充分发挥绩效评价激励作用


全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科研活动类型,分类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式,建立绩效评价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对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到位、科技创新绩效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申请国家及地方科技计划和人才项目、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布局建设创新基地、核定研究生招生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对高端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在间接经费中提取的绩效支出,应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切实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激发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潜能。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对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在全市推广。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任务分工


一、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


(一)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根据国家、全市重大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优化我市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合理确定项目数量。加快完善我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我市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并将指南提前在网上公示,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增加科研人员申报准备时间;精简科研项目申报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审计局)


(二)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利用好单位内外部审计结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三)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整合科技管理各项工作和计划管理的材料报送相关环节,实现一表多用。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权限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开放,加强数据共享。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相关信息与说明材料在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登记,不再要求申报人重复提供。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要简化报表及流程,加快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允许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四)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人员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等)


(五)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技局、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六)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制定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相对集中时间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探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二、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激励制度


(七)切实精简人才“帽子”。加强统筹协调,优化整合科技领域人才计划的布局与设置。对我市因政策倾斜获得人才计划支持的科研人员,在支持周期内离开相关岗位的,取消对其相应支持。开展科技人才计划申报查重工作,一个人只能获得一项相同层次的人才计划支持。科技人才计划突出人才培养和使用导向,明确支持周期,人才计划项目结束后不得再使用有关人才称号。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逐步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薪酬待遇和职称评定等直接挂钩的做法。科研项目申报书中不得设置填写人才“帽子”等称号的栏目。不得将科研项目(基地、平台)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等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宣传。(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科协、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八)开展“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集中清理。由市科技局会同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人才、学科、基地等科技评价活动中涉及简单量化的做法进行清理,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准确评价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减少评价频次,对于评价结果连续优秀的,实行一定期限免评的制度。(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科协、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九)加大对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科研人员的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承担任务的团队负责人(领衔科学家/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型号总师、总指挥、总负责人等)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备案。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项目范围、年薪制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细化制定。单位从国家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提取的绩效支出,应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完善以科技成果为纽带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建立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方参与的创新联盟,落实相关政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协)


三、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


(十)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明确设定科研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指南要按照分类评价要求提出项目绩效目标。目标导向类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并按照关键节点设定明确、细化的阶段性目标,用于判断实质性进展;立项评审应审核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要加强项目关键环节考核,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十一)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十二)严格依据任务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强化契约精神,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不得“走过场”,无正当理由不得延迟验收,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要突出技术指标刚性要求,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作出数量限制规定。目标导向类项目可在结束后2-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如实客观开具科研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对虚开造假者严肃处理。(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十三)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要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项目承担单位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更加注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得简单计算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协)


四、完善分级责任担当机制


(十四)建立相关部门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分担责任机制。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免责机制,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同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研究路径等提供借鉴。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和科技创新规律进行改革创新,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减少频次,与工作对象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时,要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调查澄清。(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十五)强化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要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充分尊重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根据国家和市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强化服务意识,推行一站式服务,让科研人员少跑腿。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在充分信任基础上赋予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终身追究、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十六)完善鼓励法人担当负责的考核激励机制。以科研机构评估为统领,协调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相关工作,形成合力,压实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项目和人才的管理责任。主管部门在对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考核时,应当将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于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到位、科技创新绩效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申请国家科技计划和人才项目、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布局建设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核定研究生招生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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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重庆市, 渝府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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