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8〕19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11 02:22:4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天然气
协调稳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19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已在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请全市各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全面贯彻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国发〔2018〕3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
按照《重庆市储气调峰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我市与中国石油公司合建铜锣峡、黄草峡地下储气库以及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日调峰储气设施建设,切实提高全市储气能力,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保障全市3天日均消费量和各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鼓励上游石油企业充分利用我市枯竭气田建设地下储气库。作为临时性过渡措施,储气能力暂时不达标的企业,通过签订可中断供气合同等方式弥补调峰能力。(责任单位:重庆市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二、强化天然气管道建设与互联互通
按照全市天然气“十三五”规划和主城区城镇天然气设施及管网规划,加快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天然气管道建设,规划奉节县-巫溪县、开州区-城口县等天然气管道建设,解决当地气源不足问题。推进城镇天然气输配系统建设,重点实现重庆燃气集团外环管网投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有关区县政府,有关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三、建立供需预测预警机制
加强对国际国内天然气发展形势的研判,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建立天然气供需预警机制,精准预测天然气需求尤其是冬季民生用气和重点企业用气需求,对可能出现的供气缺口及时作出预警,健全信息通报和反馈机制,确保信息有效对接。(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各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四、完善天然气应急调峰机制
鼓励和支持长寿区、涪陵区、南川区等有条件的区县用户自主选择资源方,大力发展双气源。通过季节性差价等市场性手段,鼓励可中断大工业化工化肥、燃机电厂用户和可替代能源用户主动参与调峰,提高全市调峰能力。(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各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五、完善应急保障体系
分年度制定冬季天然气调控方案,形成统一指挥、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天然气应急调控体系。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民生用气保障主体责任,出现供气缺口时严格执行“压非保民”措施,确保民生用气正常供应。(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政府)
六、强化天然气安全运行
各管道运营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加强设施维护和巡查,严格管控各类风险,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各区县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加强重大风险安全管控,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区县政府和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责任单位:重庆市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各管道运营企业、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七、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
落实国家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方案,各区县政府要合理安排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采取措施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补贴,保障天然气价格改革平稳实施。加快建立和完善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完善监管规则、调价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气源采购成本约束和激励机制。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化价格政策,促进削峰填谷,引导企业增加储气量,提高淡旺季调节能力。加强天然气输配环节监管,积极有序推进输配气价改革,切实降低部分区县偏高的配气价格。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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