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9〕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11 02:22:5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9〕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市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3日




重庆市市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运用监督检查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激励约束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等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统称市级部门)的预算安排,以及市对各区县的转移支付安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以上的各类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中涉及市级部门和区县的,应统一纳入市级预算安排挂钩机制。挂钩机制分为与部门预算挂钩、与转移支付挂钩、与政策和项目预算挂钩三类。


第四条  市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应遵循以下三条基本原则:


(一)奖惩结合原则。既要奖励激励先进市级部门和区县,又要惩罚约束落后市级部门和区县。


(二)公开公平原则。制定统一评价方案,建立客观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对市级部门和区县公开。


(三)分类挂钩原则。对市级部门和区县实行分类打分、排名并挂钩。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部门、区县的绩效评价并提出调整方案,负责预算安排挂钩的具体实施。市审计局负责提供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确定的分档原则进行归类分档评价。


第六条  市级部门按部门性质分为党群、政府、法检、其他四类。区县按统一标准参加评价。


第七条  纳入挂钩机制的指标主要包括三类:


(一)市级以上各类审计结果,以市审计局和审计署正式印发的审计结果报告为准。


(二)绩效评价结果,包含市级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和区县财政运行情况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以市级部门、区县自评结果和市财政局正式评价结果为准。


(三)中央及市级财政部门的各类监督检查、考核的结果,以中央及市级财政部门正式印发的监督检查报告、情况通报为准。


第八条  按综合评价和单项评价两类分别排名计分。综合评价总分200分,审计结果和综合绩效评价各占100分,按总分进行排名。单项评价:每年在审计结果、市级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和区县财政运行情况综合绩效评价中选择3-5项核心指标,每项按100分总值单独计分排名。


上级财政部门的各类专项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考核的通报结果,已在上述结果中出现或情况相似的不重复计分;新出现的情况作为单独加分(扣分)项。


九条  综合评价与单项评价每年分别取得分靠前和靠后3-5名的市级部门、区县进行奖励和惩罚。


得分排名靠后但综合评价分值高于150分、单项评价分值高于75分的市级部门和区县免于惩罚。


第十条  市级部门综合评价的奖(罚)金额为该部门公用经费及一般性项目支出之和的5%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市级部门单项评价的奖(罚)金额为该部门公用经费及一般性项目支出之和的1%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区县综合评价的奖(罚)金额为2000万元。


区县单项评价的奖(罚)金额为3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市级部门的奖励,市级部门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全部统筹用于公用经费及一般性项目支出。对市级部门的惩罚,扣减其公用经费及一般性项目支出。


对区县的奖(罚)金全部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下达(扣减)。


对各类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还应同时按照整改要求和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整改。问题项目属于非必须项目的,还应通过腾退调整等方式,缩减该项目支出规模直至取消。


第十二条  将审计问题分为4类,每类问题扣分分别为基准分值的4倍、3倍、2倍、1倍,在同一问题下根据严重程度对市级部门和区县进行排位,并按功效系数法相应折算计分:A类指严重违反预算法等相关规定的问题,主要包括:虚增财政收入、虚列支出、违规举借债务、违规出借财政资金,挤占挪用扶贫、移民、社保等民生专项资金等。凡涉及虚列项目套取财政资金且其用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一律从重按A类扣分。B类指管理工作不够规范的问题,主要包括:国库支出和账户清理设立不规范、收入延迟缴库、预算编制不完整、收支挂钩安排预算、未统筹结转结余资金等。C类指需通过深化改革和提升管理逐步改进的问题,主要包括:整改率不高、预决算编报不规范、专项资金分配不及时、资金使用绩效不高、信息化系统上下不贯通等。D类指其他性质较轻、影响较小的问题。


其他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参照上述问题折算计分。


对于部分市级部门和区县屡查屡犯的问题,加计50%扣分,加大惩罚力度。


第十三条  每年7月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根据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重点,拟定当年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挂钩指标、每类问题基础分值、计分规则、奖惩数量及金额等,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每年8-9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汇总上一年度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后,拟定奖惩方案及需腾退调整的项目清单,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在次年年初预算安排时执行。


属于上一年度期间的专项审计(检查)报告在当年奖惩方案及腾退调整的项目清单报批后才出台的,纳入下一年的结果运用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阅读:重庆将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挂钩 一次性奖罚最高2000万元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71893.html

本文关键词: 重庆市, 渝府办发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