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8〕19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11 02:22:5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19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科学数据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科学数据管理工作


科学数据是国家科技创新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深刻把握大数据时代科学数据发展趋势,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突出科学数据共享利用,对进一步提升科学数据管理水平,提高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支撑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我市科学数据管理制度,根据全市数据中心统一规划布局,统筹推动区域科学数据中心建设。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法人单位要认真落实相应的科学数据中心、科学数据库建设任务,强化科学数据管理,切实解决数据孤岛问题,实现科学数据有效利用,发挥科学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为我市发展智能制造和打造智慧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建立科学数据汇交共享机制


科学数据汇交和共享机制建设是科学数据管理的关键。要把区域科学数据中心作为推进科学数据管理的重要载体,根据全市数据中心统一规划进行布局。建立科学数据分级管理和汇交共享机制,实行市科学数据中心、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数据分中心、有关单位科学数据库等多级管理,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和管理标准,实现科学数据有序整合汇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统筹推进我市各行业科学数据资源共享。


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应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科学数据,探索建立共享激励机制,逐步汇交纳入区域科学数据中心,实现开放共享。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专业机构,按照相关规范合理利用和整理挖掘科学数据,开发有价值的科学数据产品,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三、规范科学数据标准和质量管理


数据质量是科学数据管理能否达到预期目标的先决条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研究制定本行业科学数据标准、科学数据质量评估标准和相关评估结果应用规则;要建立科学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包括数据分析、数据评估、数据清洗、数据监控、错误预警等内容,确保科学数据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科学数据分中心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科学数据分中心进行动态调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科学数据库进行评价考核,对伪造数据、侵犯知识产权、不按规定汇交数据等行为,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施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


四、强化科学数据安全保障


数据安全是科学数据管理和应用的基本保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数据安全保密审查、保障、应急制度。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确需对外开放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有关法人单位和科学数据中心应当建立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数据管控、属性管理、身份识别、行为追溯等管理措施,健全防篡改、防泄露、防攻击、防病毒等安全防护体系。各级科学数据中心应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对重要科学数据进行异地备份,保障科学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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