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8〕19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区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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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对区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19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对区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对区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方案
为推动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教督办〔2018〕2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接受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对象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
二、评价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与实事求是。做到评价指标系统规范,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实事求是,奖惩问责客观公正。
(二)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强化区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教育职责,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三)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标准。严格遵照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做好定量分析和定性判断两方面评价,确保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政策全面落实。
(四)坚持诊断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兼顾。既注重目标导向,又注重问题导向;既关注区县间的横向比较,又关注各区县发展进步,充分调动区县政府履职尽责的积极性、主动性。
(五)坚持网络监测与实地核查结合。在对各项教育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深入查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的基础上,通过深入实地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开展满意度调查、走访有关部门和学校、随访家长等方式,对区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进行综合评价。
三、评价内容
对区县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情况开展评价。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我市重大教育政策,严肃追究各种教育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国家和市级重大教育工程、项目,深化教育改革开放等。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加快发展现代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大体相当,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大力加强国防教育,办好特殊教育,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
(四)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建立教育工作决策与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认真执行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强化教育督导,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等。
(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落实教育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等。
(六)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情况。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教育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等。
(七)接受国务院实地检查情况。认真做好接受国务院对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中实地检查环节各项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等。
四、评价程序
(一)区县自评。每年1月,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印发评价工作通知,明确年度评价重点。区县政府对照评价内容、评价体系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后,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网络监测。每年3月,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托有关教育专业机构通过采集区县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和教育经费等报表信息及其他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开展数据分析、网络监测,形成区县网络监测报告。
(三)实地核查。每年4月,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市政府督学和督导评估专家,采取“双随机”方式,对区县开展实地核查,并实时进行公众满意度调查。
(四)反馈意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区县自评、网络监测和实地核查情况,列出问题清单,及时向区县反馈评价意见和建议。
(五)整改复查。区县政府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明确责任部门,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整改任务。每年9月前,区县政府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市政府教育督导室适时组织督导评估专家组对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复查。
(六)发布报告。每年10月,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专家委员会综合区县自评、网络监测、实地核查、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年度评价报告。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发布。区县政府对评价报告存在异议的,须在收到评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提出申辩意见。
五、评价结果运用
评价结果作为对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领导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负责对区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安排,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依法全面正确地履行教育职责,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上优先安排教育,在财政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教育,在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市,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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